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807,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崇哲




具 保 人 林杰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將之釋放。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入法務部○○○○○○○○,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則其自非在逃匿中,即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保證金。

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