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816,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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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朝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朝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朝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另按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發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羅朝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非法持有空氣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9日 102年間某日至109年12月1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72號 臺中地檢109度偵字第28258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3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6日 111年6月8日 111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3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93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1年10月26日 112年2月2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0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8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7號
編 號 4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9日前某日起至109年9月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9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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