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909,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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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柏勳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3、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3頁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吳柏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罪 侵占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3次),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1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3日至110年9月28日 111年8月18日 110年11月29日至110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23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1年12月8日 111年10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4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1號(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0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2日至111年10月27日 110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148、43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2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55、25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6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34號(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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