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91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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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宥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宥國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宥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張宥國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6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次查,【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附表】編號2—3所示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皆屬藥物濫用之毒品案件,罪質相同;

並考量施用毒品屬於自我危害型犯罪,科以刑罰之矯正功能有限;

且上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距未滿4個月,時間間隔甚短;

另【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過執行刑;

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上述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張宥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7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12年度簡字第965號 112年度簡字第9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 112年度簡字第965號 112年度簡字第9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19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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