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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智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智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蕭智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62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頁)。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執聲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不同類型、各自獨立之犯罪,且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編號3部分,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略以:「懇請合併執行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左右,以利受刑人執行」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8日 107年10月9日 107年10月6日起至同年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95、11596、157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11月28 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6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4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12月30日 112年11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32號 1、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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