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保,163,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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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浚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浚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浚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豐簡訴字第2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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