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再,38,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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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藍心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所為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心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具體理由之證據,如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應釋明之並請求法院調取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藍心恬不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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