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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自訴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吳佩書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楊連發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原誤載「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惟本案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非公訴人所提起,故上開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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