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22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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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鴻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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