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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鵬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春旭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291、32292、4543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春鵬、陳春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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