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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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