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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9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一內關於「112年1月24日14時8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月24日14時8分」。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關於「112年1月24日14時8分」之記載,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顯係屬「102年1月24日14時8分」之誤寫,核屬顯然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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