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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兪丞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張志弘
王文龍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655號、112年度偵字第1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褫奪公權壹年。
二、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褫奪公權壹年。
三、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褫奪公權壹年。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藥毒所)助理研究所兼昆蟲化學傳訊素實驗室(下稱費洛蒙實驗室)主持人,負責費洛蒙實驗室之研發、規劃與運作,綜理該實驗室之所有業務;
乙○○自98年5月13日迄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受藥毒所僱用為臨時人員,負責害蟲飼育與調查、田間誘蟲試驗、昆蟲費洛蒙登記之田間試驗與數據整理、害蟲費洛蒙研究文獻摘述與整理試驗數據等業務;
丁○○自108年1月1日迄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受藥毒所僱用為臨時人員,負責害蟲飼育與調查、昆蟲性費洛蒙配製及田間誘蟲試驗、昆蟲費洛蒙登記之田間試驗與數據整理、害蟲費洛蒙研究文獻摘述與整理試驗數據及實驗室行政事務等業務。
丙○○、乙○○、丁○○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丙○○、乙○○及丁○○明知費洛蒙實驗室所製造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係以藥毒所經費或依藥毒所與農業生產合作社委託契約所製造之產品,屬公有財物,亦知依農藥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費洛蒙實驗室通案向行政院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獲准同意製造之昆蟲性費洛蒙成品,除以實驗室試驗需求、農會或生產合作社向藥毒所申請委託推廣示範、一般農民領取等情形外,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昆蟲性費洛蒙成品。
詎丙○○、乙○○及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聯絡,先由丙○○向不知情之皮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皮塔公司)負責人鄭弘裕兜售費洛蒙實驗室所製造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並於如附表三「聯繫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與不知情之皮塔公司員工王彥方、林亞萱約定交易如附表三「交易內容」欄所示之昆蟲性費洛蒙成品,再由丁○○負責調製前開約定交易之昆蟲性費洛蒙後交給乙○○,復由乙○○將前開約定交易之昆蟲性費洛蒙成品,分別於如附表三「寄送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郵寄至皮塔公司,末由鄭弘裕於如附表三「價金交付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交易內容」欄所示之金額,前往藥毒所以交付現金之方式將款項交給丙○○或丁○○,丙○○收受前開販賣昆蟲性費洛蒙成品之價金後,則交由丁○○保管並作為費洛蒙實驗室之公積金使用,用於丙○○、乙○○、丁○○及不知情之吳昭儀、張慕瑋等人餐敘、飲料或午餐等私人用途,而以此方式將費洛蒙實驗室所製造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侵占入己。
㈡丙○○明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出差旅費報支依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需有出差事實始可報支出差旅費,並填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覈實報支交通費用,於該日出差距離單程達30公里以上者,可依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以每日上限新臺幣(下同)400元報支雜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須按實報支。
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其未實際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出差日期,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出差地點執行田間費洛蒙試驗等公務,而係待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藥毒所辦公室內,或返回臺南市○○區○○路00號之居所,竟仍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填表日期,填寫藥毒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如附表四「請領差旅項目」欄所示之出差雜費、交通費共4,494元,並逐級陳報其不知情之單位主管、人事、主計、機關首長等為形式審查後,於前開報告表蓋用職章審核,致藥毒所陷於錯誤,認其確有因出差而支出如前開報告表所載金額之出差雜費、交通費,而造冊核撥款項至丙○○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人事差勤管理及出差雜費、交通費等會計科目核發之正確性。
二、案經丙○○、乙○○、丁○○自首暨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查本判決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丙○○、乙○○、丁○○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對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2071號卷第11至1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278號卷【下稱他9278卷】第27至32、43至47、49至5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5號卷【下稱偵51655卷】第223至249、361至365、381至401、453至459、473至487、539至544頁、本院卷第77至89、228至236頁),核與證人鄭弘榕、王彥方、林亞萱、黃朝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謝奉家、吳昭儀、張慕瑋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51655卷第27至33、45至49、53至55、59至61、65至74、191至193、195至208、213至219頁、他9278卷第73至8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30號卷【下稱偵11930卷】第355至361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所示之書、物證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3人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⒈罪名:⑴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
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
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
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
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
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
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
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費洛蒙實驗室所製作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所使用之費洛蒙原體係以公務預算等經費所購買,是該等產品均屬費洛蒙實驗室用以研究或防治害蟲之公有、公用財物。
又丙○○前為藥毒所編制內派用之助理研究員兼主持人;
乙○○、丁○○則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受藥毒所僱用之臨時人員,其等於費洛蒙實驗室任職期間,均受指派管理費洛蒙實驗室所製作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自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之身分公務員,故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利用管理、保管昆蟲性費洛蒙產品之職務機會,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易持有為所有,加以變賣牟利,挪作私用,顯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有、公用財物。
⑵是核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丙○○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共同正犯: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想像競合:丙○○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是丙○○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⒋罪數:丙○○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所犯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犯詐欺取財犯行;
乙○○、丁○○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所犯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⒌加重、減輕事由: ⑴犯罪事實一、㈠部分: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查被告3人均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前之110年11月16日,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業據被告3人於廉政官詢問時供承在案(見他9278卷第27至32、43至47、49至53頁);
又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由丙○○取得,乙○○、丁○○則無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亦據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綦詳(見本院卷第228至229頁),丙○○並已自動繳回其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127,250元(計算式:70,000+10,500+46,750=127,250),有詢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在卷可參(見他9278卷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471號卷第9頁),堪認被告3人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爰依前開規定,就被告3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之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減輕其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3人均於偵查中自白其等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3人於廉政官詢問時供承在案(見他9278卷第27至32、43至47、49至53頁),又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由丙○○取得,乙○○、丁○○則無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丙○○並已自動繳回其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127,250元,業如前述,堪認被告3人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爰依前開規定,就被告3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之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③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至3之2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之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審酌被告3人侵占公有財物之手段並非嚴重、損害非鉅,對社會秩序、風氣亦未造成重大戕害,堪認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依前開規定,就被告3人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至3之2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此所謂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乙○○、丁○○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乙○○、丁○○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部分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及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至3部分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最低處斷刑仍達1年8月以上、10月以上,刑責甚重,然乙○○、丁○○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具悛悔之意,且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均如前述,顯見其等犯罪情節尚非重大;
又乙○○、丁○○均為丙○○之下屬,係因遵從丙○○之指令始為本案犯行,自首前亦已向上級主管呈報本案犯行,而經藥毒所資材研發組組長謝奉家具狀求予乙○○、丁○○減刑之機會,亦有謝奉家出具之求情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頁),是綜合乙○○、丁○○犯罪情節所彰顯之客觀犯行、主觀惡性,及行為後之態度,依社會一般觀念及法律情感,堪認其等犯罪之情狀尚堪憫恕,倘科以上開罪名最低法定刑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前開規定,就乙○○、丁○○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之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均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⑤至丙○○之辯護人固為其主張:請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
惟查,丙○○犯後均坦承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且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處斷刑已大幅降低,且丙○○自100年11月28日起即長年擔任藥毒所助理研究員,且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兼任費洛蒙實驗室主持人,有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在卷可參(見他9278卷第91頁),是丙○○理應知悉費洛蒙實驗室所製作之昆蟲性費洛蒙產品為公有財物,竟忽視其管理之職責,並下令要求下屬乙○○、丁○○共同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難謂輕微,是本案丙○○犯罪之情狀,應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難認有量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爰不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⑵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事實一、㈡部分犯行前之110年11月16日,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業據丙○○於廉政官詢問時供承在案(見他9278卷第27至32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犯罪事實一、㈡之詐欺取財犯行,減輕其刑。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身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本應保持廉潔操守以維政府公信力,竟未能恪遵相關規定而私自侵占公有財物或詐領差旅費,傷害公務機關清譽及公務員清廉形象,所為實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由丙○○取得,乙○○、丁○○則無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丙○○並已繳回其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㈡部分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131,744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471號卷第9頁),足見被告3人犯後態度尚佳,兼衡①丙○○自述教育程度為博士畢業、現無業、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經濟狀況依靠父親之退休金,②乙○○自述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將於113年6月回職藥毒所工作、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依賴過去收入,③丁○○自述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現於藥毒所任職、月收入約37,000多元、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依靠薪資等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0至231頁),暨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就丙○○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業如前述,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併於各該主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被告3人宣告多數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㈣定執行刑:審酌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所犯3次侵占公有財物犯行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行間隔期間非長、罪數所反應之被告3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被告3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㈤緩刑:被告3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素行尚佳,又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由丙○○取得,乙○○、丁○○則無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丙○○並已繳回其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㈡部分犯行之全部犯罪所得131,744元,業如前述,諒被告3人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被告3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丙○○緩刑5年;
乙○○、丁○○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丙○○之犯罪情節尚非輕微,為避免丙○○存有僥倖心理,並使其從中記取教訓,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以彌補所為對法治所造成之危害,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8款規定,命丙○○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000元,並完成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丙○○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資懲儆。
四、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查丙○○因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犯行及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分別取得犯罪所得70,000元、10,500元、46,750元、4,494元,均已扣案,乙○○、丁○○則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業據被告3人供承在案(見本院卷第230至231頁),是丙○○前開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一、㈠、附表三編號1 一、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
二、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三、丁○○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2 一、㈠、附表三編號2 一、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
二、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三、丁○○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3 一、㈠、附表三編號3 一、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沒收。
二、乙○○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三、丁○○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4 一、㈡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沒收。
【附表二: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廉政署調查報告1份(含關係圖及附件1、2表格) 他9278卷第7至25頁 2 藥毒所昆蟲化學傳訊素實驗室公積金記帳紀錄 他9278卷第33頁 3 丙○○與乙○○、皮塔公司人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他9278卷第34至41頁、偵51655卷第531至533、679頁、偵11930卷第511至519頁 4 保證責任臺中市中部農業生產合作社110年9月24日中都字第1100924001號函 他9278卷第59頁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年9月30日藥試化字第1102613848號函暨所附中都農業生產合作社利用昆蟲費洛蒙管理田間作物之害蟲示範推廣計畫資料 他9278卷第61至67頁 6 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丙○○) 他9278卷第91頁 7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乙○○、丁○○、林亞萱、吳承哲) 他9278卷第93至103、179至191頁 8 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乙○○、丁○○、丙○○) 他9278卷第105至110頁、偵11930卷第403至404頁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臨時人員勞動契約(乙○○、丁○○) 他9278卷第111至117頁 10 工作職務範圍及條件表(乙○○、丁○○) 他9278卷第119頁 11 法務部廉政署留存筆錄及留存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0年11月16日21時30分至21時55分止,在南投市○○路00號法務部廉政署中調組,受執行人:丙○○) 他9278卷第121至123頁 12 皮塔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110年9月27日董事會議事錄、111年1月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11年7月1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他9278卷第125至135頁、偵11930卷第453、459頁 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111年11月4日農生園籌二字第1114008375號函暨所附皮塔公司工廠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資料 他9278卷第141至150頁 1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月13日保費資字第11110007780號函暨所附皮塔公司之被保險人名冊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他9278卷第155至178頁 15 屏安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他9278卷第193至204頁 1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9年8月31日藥試技字第1092629789號函暨所附本案授權契約書資料 他9278卷第207至220頁 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9年9月30日藥試技字第1092629884號函 他9278卷第221頁 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0年9月15日藥試技字第1102602435號函暨所附增補協議書、聲明書等資料 他9278卷第223至226頁 19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丙○○、乙○○、丁○○、鄭弘裕) 他9278卷第229至231頁 20 丙○○110年4月份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地址資料 他9278卷第233頁 21 鄭弘裕110年4月份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地台地址資料 他9278卷第235至237頁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2月9日農防字0000000000號函 他9278卷第239至240頁 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9月1日防檢三字第1111489516號函 他9278卷第241至242頁 24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車牌號碼:0000-00、ARZ-1567號) 他9278卷第245至248頁 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111年2月11日農政室字第1110142090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警衛室監視器影像紀錄說明 他9278卷第249至251頁 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他9278卷第253至255頁 27 被告丙○○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結果 他9278卷第257至264頁 2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13日中市警政字第1110002935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紀錄及牌照圖檔影像資料 他9278卷第265至270頁 29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9日總發字第1110000086號函暨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通行國道ETC資料 他9278卷第271至276頁 30 丙○○申請出差對照表 他9278卷第277至283頁 31 丙○○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 他9278卷第285頁 32 丙○○、丁○○、乙○○販賣費洛蒙成品予皮塔公司一覽表 他9278卷第287頁 33 王彥方與鄭弘裕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偵51655卷第35至39頁 34 皮塔公司參展照片 偵51655卷第41至43頁 35 黃朝明所持行動電話內之電子郵件內容翻拍照片 偵51655卷第79至87頁 36 黃朝明提出之交接清冊及公司支出明細、費洛蒙技轉文件、計畫案文件等交接資料 偵51655卷第97至149頁 37 法務部廉政署指認犯罪嫌疑人調查筆錄(黃朝明指認鄭弘裕、丙○○;
丙○○指認乙○○、鄭弘裕、丁○○、王彥方、林亞萱;
丁○○指認乙○○、丙○○、鄭弘裕、黃朝明;
乙○○指認丙○○、鄭弘裕、黃朝明、丁○○、王彥方) 偵51655卷第175至179、349至353、403至407、503至505頁 38 鄭弘裕所持行動電話內之google map時間軸資料翻拍照片 偵51655卷第301、309至第311、325頁 39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1年11月30日6時38分至7時57分止,在臺南市○○區○○路00號及其相通連處所,受執行人:丙○○) 偵51655卷第569至575頁 40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1年11月30日7時3分至10時44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及其相通連之處所,受執行人:黃朝明) 偵51655卷第577至589頁 41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1年11月30日6時41分至7時16分止,在屏東縣○○鄉○○路00號及其相通連之處所,受執行人:鄭弘裕) 偵51655卷第591至595頁 42 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1年11月30日7時44分至11時3分止,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及其相通連處所,受執行人:屏安有限公司) 偵51655卷第597至603頁 43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 偵51655卷第605、611、617、618頁 44 丙○○所提出售費洛蒙予皮塔公司之各項費洛蒙產品之製作材料類一覽表說明及對應證據(附件1至8) 偵51655卷第631至659頁 4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11日農科字第1100053059號函 偵51655卷第675頁 4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12月16日防檢三字第1081419560號函 偵51655卷第677頁 47 法務部廉政署112年1月30日廉中昌111廉查中35字第1121600135號函暨所附發還物品領據(含清冊)(黃朝明、鄭弘裕) 偵51655卷第685至710頁 48 丙○○詐領出差旅費一覽表 偵11930卷第39頁 4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12月23日藥試政字第1112603107號函及檢附費洛蒙原體購買紀錄及經費來源、請購修申請紀錄、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太瀅有限公司報價單等資料 偵11930卷第485至501頁 50 電子郵件內容 偵11930卷第531至533頁 51 丙○○110年8月份所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地址資料 偵11930卷第557頁 52 丙○○申請出差與車行紀錄、ETC通行紀錄對照表 偵11930卷第565至577頁 5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儲字第1110000136號函暨所附丙○○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偵11930卷第579至581頁 【附表三】
編號 聯繫日期 皮塔公司員工 交易內容 寄送日期 價金交付日期 收受價金之人 1 109年10月21日 王彥方 薊馬警戒費洛蒙1,000條(單價20元,共20,000元)、甘藷蟻象性費洛蒙誘引劑1,000條(單價10元,共10,000元)、水稻二化螟性費洛蒙誘引劑1,000條(單價10元,共10,000元)、亞洲玉米螟性費洛蒙誘引劑1,000條(單價15元,共15,000元)、秋行軍蟲性費洛蒙1,000條(單價15元,共15,000元)。
總價為70,000元。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1月12日 丁○○ 2 109年12月31日 王彥方 荔枝細蛾性費洛蒙誘引劑700條(單價15元,共10,500元)。
總價共10,500元。
110年1月7日 110年1月20日 丙○○ 3 110年3月23日 110年3月29日 林亞萱 荔枝細蛾性費洛蒙誘引劑1,000條(單價15元,共15,000元)、小菜蛾性費洛蒙誘引劑350個(單價25元,共8,750元)、改良式斜紋夜蛾性費洛蒙誘引劑1,500條(單價10元,共15,000元)、水稻二化螟性費洛蒙誘引劑350條(單價10元,共3,500元)、秋行軍蟲性費洛蒙300條(單價15元,共4,500元)。
總價共46,750元。
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8日 丙○○ 【附表四】
編號 出差日期 出差旅費報告表填表日期 出差地點 出差事由 請領差旅費項目及金額 入帳金額 1 110年8月6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外埔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44元、雜費400元,共644元 110年10月28日 2 110年8月13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外埔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44元、雜費400元,共644元 110年10月28日 3 110年8月20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外埔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44元、雜費400元,共644元 110年10月28日 4 110年8月27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外埔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44元、雜費400元,共644元 110年10月28日 5 110年8月31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南投縣 埔里鎮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72元、雜費400元,共672元 110年10月28日 6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龍井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02元、雜費400元,共602元 110年10月28日 7 110年9月17日 110年10月4日(系統顯示為110年10月5日) 臺中市 外埔區 田間費洛蒙試驗 交通費244元、雜費400元,共644元 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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