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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
法官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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