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智揚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林瑜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573號、第4117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4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8月3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扣案之毒咖啡包混合二種毒品以上,比對勾稽之過程耗時超出預期,從而,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