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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HAIK(中文姓名:阮德海)
選任辯護人 江昊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68、431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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