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2189,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紋偉


具 保 人 王培鑫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培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紋偉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王培鑫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並經囑警拘提未獲,此有國庫存款收據、送達回證2份、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具保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