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承輝
被 告 林鉅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85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23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附表一編號2、5至6所示之物沒收。
丙○○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丙○○與陳浩銘為朋友關係,3人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相約至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國碩電子遊戲場」遊玩,並於同年月18日凌晨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崧湯汽車旅館」休息,丁○○、丙○○遂於上開時、地而為下列犯行:㈠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入監服刑,於108年7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保護管束期間經撤銷,於110年3月17日再入監執行殘刑,並於110年8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丁○○仍不知悔改,猶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1月18日12時前,在「崧湯汽車旅館」,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1次。
嗣因陳浩銘遭通報於「崧湯汽車旅館」內無生命跡象,送醫不治(丁○○涉犯遺棄致死等罪嫌部分,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8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警方循線在臺中市○○區○○巷00○0號前路邊為警緝獲丁○○,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物,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1年11月18日21時40分許,採集丁○○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丙○○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11月18日10時44分許至同日12時8分許間某時,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崧湯汽車旅館811號房內,無償轉讓海洛因(無證據證明淨重5公克以上)予陳浩銘1次。
嗣因員警追查陳浩銘疑似施用過量毒品致死案(丙○○涉犯遺棄致死罪嫌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涉犯施用毒品部分,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循線於111年11月18日17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0○0號前查獲丙○○,當場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丁○○、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丁○○部分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丁○○前於110年間,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丁○○對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929號駁回抗告確定,而於110年11月19日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1年1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61頁)。
是被告丁○○有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已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程序上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6、11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1、23至32、35至45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丁○○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論罪科刑⒈核被告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法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丁○○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⒉按累犯事實之有無,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
另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及其他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是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負較為強化之「說明責任」。
綜上以觀,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9月,後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下稱甲案),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下稱乙案),被告丁○○於107年3月2日入監接續執行甲、乙2案,後於同年7月12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假釋經撤銷,故於110年3月17日復入監執行殘刑,於110年8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位載明,並將被告刑案查註表附於偵查卷宗,一併送交本院審理,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述屬於派生證據之刑案查註表之正確性均未爭執,且經本院合法進行調查程序,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並盡其舉證責任。
檢察官復於本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就被告丁○○前案與本案間,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侵害法益均相似,足認遵法意識薄弱等語,可認檢察官已就本案被告上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前科與本案間之犯罪態樣、罪質均相同等加重其刑事由,為主張盡其說明責任。
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已因前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並以入監執行方式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質相同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欠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⒊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丁○○前已有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紀錄,被告素行難謂良好,又海洛因為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如長期使用,停止使用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等戒斷症狀;
甲基安非他命則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未能體認毒品危害己身甚鉅,若是因生活壓力、困境宜尋求其他管道予以緩解,猶捨此不為,而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被告丁○○尚未戒斷對毒品之倚賴,其行為並非法之所許;
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以被告丁○○自陳國中肄業、之前在家裡工廠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至3萬、無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父母同住、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4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㈣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5包(含包裝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23至24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明粉末,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係供本次施用所用之葡萄糖,附表一編號5之玻璃球4個、附表一編號6之電子磅秤1個,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4、7至12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又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二、被告丙○○部分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6、11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31、33至38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⒈被告丙○○所為,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法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丙○○對於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與被害人陳浩銘等情,於偵查起至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明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轉讓與他人,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助長他人施用毒品之惡習,亦使毒品於社會上易於流通,對於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影響甚鉅,所為實應非難,且被告丙○○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
惟考量被告丙○○坦承之犯後態度,且業已與被害人陳浩銘之家屬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兼衡以被告丙○○自陳國中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靠朋友資助、離婚、無子女、現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4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海洛因5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73至74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係先利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電子秤,將海洛因稀釋後供被害人陳浩銘自己取用,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及16均非違禁物,又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5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23至24頁) 1.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13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45公克(驗餘淨重1.42公克,空包裝總重2.97公克),純度11.37%,純質淨重0.16公克 2.送驗白色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5.24公克(驗餘淨重5.00公克,空包裝總重0.80公克) 2 不明粉末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23至24頁) 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淨重0.85公克(驗餘淨重0.80公克,空包裝重0.47公克) 3 分裝盒 (內含分裝袋) 1個 4 分裝袋 1盒 5 玻璃球 4個 6 電子磅秤 1個 7 IPHONE 6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8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9 Infocus手機 1支 無SIM卡 10 OPPO手機 1支 無SIM卡 11 已使用針筒 1包 12 未使用針筒 1盒 13 海洛因 5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73至74頁) 1.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43公克(驗餘淨重0.43公克,空包裝總重0.92公克) 2.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96公克(驗餘淨重4.51公克,空包裝重0.60公克) 14 電子秤 1個 15 三星M33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號) 16 已使用針筒 7支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1年度相字第2285號卷(下稱相字第2285號卷)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相字第2285號卷第3、15頁 2 員警職務報告(111年11月18日) 相字第2285號卷第17頁 3 林佳慧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11月18日12時25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六路216號811室(崧湯汽車旅館)(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相字第2285號卷第59至65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11至117頁 4 陳浩銘之澄清醫院急診死亡病患病歷摘要等相關資料 相字第2285號卷第67至73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77至179頁 5 崧湯汽車旅館蒐證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75至84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83至192頁 6 陳浩銘大體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85至96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93至204頁 7 陳浩銘手機通聯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97至98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205至206頁 8 林佳慧指認丁○○、丙○○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99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03頁 9 丁○○、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2年11月18日17時47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12之2號前) 相字第2285號卷第101至111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19至129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67至77頁 10 崧湯汽車旅館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113至117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71至175頁 11 丁○○扣案毒品等蒐證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119至131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31至161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79至107頁 12 丙○○扣案毒品等蒐證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133至136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163至169頁 13 相驗筆錄 相字第2285號卷第201頁 14 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 相字第2285號卷第207至215頁 15 剖驗筆錄 相字第2285號卷第217頁 16 臺中地檢署陳浩銘死亡案相驗照片 相字第2285號卷第237至287頁 1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屍體解剖報告書 相字第2285號卷第299至308頁 18 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相字第2285號卷第313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81頁 19 丁○○委託書(委託丙○○處理和解事宜) 相字第2285號卷第347頁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47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287頁 20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 相字第2285號卷第349頁 (二)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855號卷一(下稱偵字第50855號卷一) 21 丁○○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7至42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7至42頁 22 丙○○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49至55頁 23 員警111年11月19日偵查報告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63至64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51至52頁 24 車號5968-ZN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207頁 25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通聯紀錄照片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209至245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09至139頁 26 丁○○、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委託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一第253至259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45至147、189至190頁 (三)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855號卷二(下稱偵字第50855號卷二) 2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2日中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5至7頁 28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00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5頁 29 丙○○、丁○○獲案毒品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7頁 30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9至20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至227頁228 31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23至24、75至76頁 32 丁○○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35至56頁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99至219頁 33 丙○○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57至59頁 34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34號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丙○○、案由:毒品)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61至63頁 35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73至74頁 36 GOOGLE地圖照片1張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65頁 37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085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丁○○、丙○○、案由:毒品等)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67至173頁 38 臺中高分檢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533號再議駁回處分書 偵字第50855號卷二第195頁 (四)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33號卷(下稱毒偵字第4233號卷) 39 丁○○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E00000000號)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87至188頁 40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93、233頁 41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195至196、235至236頁 42 丁○○扣案物品照片(海洛因)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237至242頁 43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051號扣押物品清單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243至244頁 45 丁○○扣案物品照片(分裝盒、手機…等) 毒偵字第4233號卷第249至253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