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368,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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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4886號、第3968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24號、第1826號、第18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聖軒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洪聖軒明知其並無「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之遊戲幣或道具可供販售,亦無代為升級裝備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詐騙手法,對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黃立仁等1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款項、遊戲道具,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洪聖軒申設之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或移轉至洪聖軒之遊戲帳號內。

嗣黃立仁等18人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聖軒坦承不諱(偵緝字第1824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偵字第34886號卷第383頁至第388頁、訴字卷第93頁至第109頁、第114頁、第122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8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被告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被告在ATM提款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6月2日起施行。

然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被告本案所犯該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未修正,亦即上開修正並未涉及被告行為後刑罰法令內容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7、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編號4至6、8至12、14至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編號3、17、1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附表編號4部分,告訴人黃偉銘於警詢指稱暱稱「泰坦黑帝斯」之玩家稱要販售楓之谷115億楓幣,其即提供LineID予對方加好友,連繫交易事宜等語(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頁),並未提及被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對其施用詐術,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情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被告行為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應有誤會;

又附表編號17部分,告訴人游凱楓遭被告詐騙之物為虛擬寶物「進化耶雷弗的光輝」,核屬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雖告訴人游凱楓隨即至8591寶物交易網平臺購回上開虛擬寶物,惟其為購回上開虛擬寶物所支付之款項並非被告施用詐術所得,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詐欺取財罪,亦有誤會。

是就附表編號4、17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為被告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所犯1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逕取得財物,率爾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告訴人等施用詐術,損害交易秩序,所為實屬可議。

另衡及被告坦承犯行,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遭詐取款項數額、財物價值,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未賠償損失等情節。

再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與被告自陳國中畢業,從事人力工作,日薪新臺幣1,3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附表編號1、2、4至16所示告訴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及附表編號3、18所示告訴人交付被告之遊戲道具、虛擬寶物,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附表編號17告訴人所交付之虛擬寶物已取回,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或交付道具時間、金額 卷證 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黃立仁 (告訴) 洪聖軒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20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O血色連環C」張貼出售虛擬寶物「楓幣」之虛偽廣告,黃立仁閱覽後,乃與洪聖軒私訊,並依指示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老闆請問下把?」加為好友,洪聖軒復佯稱願以1:380萬比例兌換遊戲「楓幣」云云,致黃立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購買「楓幣」。
於110年12月20日上午8時48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5,26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立人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3030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2.Line對話紀錄擷圖、電腦螢幕照片、Line Pay Money紀錄(偵字第23030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 3.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王信清 (告訴) 洪聖軒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誤載為1月11日,應予更正)下午8時48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FAR無情終焉」,在遊戲公共頻道佯稱出售虛擬寶物「楓幣」,王信清瀏覽後與洪聖軒私訊,並依指示將Line暱稱「笑傲江湖」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1元換395萬楓幣之比例兌換遊戲「楓幣」云云,致王信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購買「楓幣」。
111年1月11日下午8時49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1,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王信清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748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2.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王信清會員帳戶交易紀錄(偵字第29748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3.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資料、IP位置(偵字第29748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偵字第34886號卷第313頁至第324頁、偵字第37878號卷第8頁至第1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29748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偵字第34886號卷第325頁至第330頁、偵字第37878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 5.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詳細資訊、電腦螢幕翻拍照片(偵字第29748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偵字第34886號卷第104頁至第107頁) 6.E吧網路電競館文書(偵字第29748號卷第49頁) 7.台灣公司網基本資料查詢、E吧網路電競館Google Map(偵字第29748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1頁) 8.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潘睿澤 洪聖軒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2月4日下午3時36分許前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之伺服器「艾麗亞」上,使用暱稱「看我囂張的眼」,與潘睿澤聯繫,潘睿澤依指示與洪聖軒加為Line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升級1次37元為酬勞,升級潘睿澤之遊戲道具「致命劍盾」云云,致潘睿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道具。
111年2月4日下午3時36分許,於「新楓之谷」網路遊戲內,轉移遊戲道具「致命劍盾」(價值8,000元)予洪聖軒使用之暱稱「看我囂張的眼」遊戲角色。
1.告訴人潘睿澤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997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 2.證人黃俐嘉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997號卷第27頁、第28頁) 3.告訴人潘睿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偵字第20997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53頁至第57頁) 4.告訴人潘睿澤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20997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 5.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證明書、黃俐嘉「新楓之谷」帳號查詢(偵字第20997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 6.告訴人潘睿澤提供被告洪聖軒傳送之照片(偵字第20997號卷第51頁) 7.告訴人潘睿澤與被告洪聖軒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997號卷第52頁) 8.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伺服器「艾麗亞」之角色名稱「看我囂張的眼」帳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IP位址、道具交易紀錄、遊戲歷程等資料(偵字第20997號卷第65頁至第76頁) 洪聖軒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道具致命劍盾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黃偉銘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20日下午5時35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泰坦黑帝斯」,與使用暱稱「AKA大麻煩o」之黃偉銘聯繫佯稱可販售「楓幣」,且以Line暱稱「黃妃娘娘」帳號將黃偉銘加為好友,復佯稱願以1元換385萬楓幣之比例兌換「楓幣」云云,致黃偉銘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購買「楓幣」。
110年12月20日下午5時41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3,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偉銘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2.告訴人黃偉銘手寫Line及遊戲帳號、暱稱等資料(偵字第34886號卷第37頁) 3.告訴人黃偉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4.告訴人黃偉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Line Pay Money轉帳擷圖、交易詳細資訊(偵字第34886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厚賢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25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不詳暱稱聯繫劉厚賢,劉厚賢依指示將Line暱稱「愛心能量炸彈」帳號加為好友,佯稱願以2,079元出售遊戲道具「黃金蘋果」,並以送禮方式交易云云,致劉厚賢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購買「黃金頻果」。
110年12月25日上午9時40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079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劉厚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2.告訴人劉厚賢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53頁) 3.告訴人劉厚賢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4.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謝伯廷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29日下午5時36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拔刀斬SSS」,私訊謝伯廷,謝伯廷依指示將Line暱稱「放鳥怪客真多」帳號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4,000元兌換152億遊戲「楓幣」云云,致謝伯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購買「楓幣」。
110年12月29日下午5時38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4,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謝伯廷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 2.告訴人謝伯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65頁至第67頁) 3.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交易明細【謝伯廷】(偵字第34886號卷第69頁) 4.告訴人謝伯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詳細資訊(偵字第34886號卷第71頁至第75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許自賢 (告訴) 洪聖軒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狂野狂奔」以遊戲廣播刊登虛擬寶物「楓幣」之虛偽訊息,許自賢瀏覽後,乃與洪聖軒私訊,並依指示將Line暱稱「我只會在家當名嘴」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1:390萬比例兌換遊戲「楓幣」及遊戲裝備「神秘冥界幽靈魔導士手套」、「神秘冥界幽靈魔導士鞋子」云云,致許自賢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0年12月30日中午12時44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許自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 2.告訴人許自賢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3.告訴人許自賢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遊戲網頁擷圖、Line Pay Money轉帳擷圖、臺灣土地銀行轉帳通知(偵字第34886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4.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林志洸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36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拔刀斬SSS」與林志洸聯繫,並以Line暱稱「我只服鳴人」將林志洸加為好友,佯稱願出售遊戲道具「星力20星強化券」云云,致林志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0年12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4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林志洸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 2.告訴人林志洸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91頁至第92頁) 3.告訴人林志洸提出之交易詳細資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93頁) 4.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會員資料【林志洸、洪聖軒】(偵字第34886號卷第97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蔡維展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1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FUc天下低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天下底一,應予更正)私訊蔡維展,蔡維展依指示將Line暱稱「林爺」(後改為「我叫阿州」)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2,000元兌換77億遊戲「楓幣」云云,致蔡維展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1日下午4時4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蔡維展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2.告訴人蔡維展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4886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21頁) 3.告訴人蔡維展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遊戲網頁翻拍照片(偵字第34886號卷第116頁至第120頁) 4.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張佑任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FUc天下低一」(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天下底一,予以更正),私訊張佑任,並以Line不詳暱稱帳號加張佑任為好友,洪聖軒佯稱可以現金兌換「楓幣」云云,致張佑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2日下午1時45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7,5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張佑任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2.告訴人張佑任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4886號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3.告訴人張佑任提出之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被告洪聖軒提供之照片(偵字第34886號卷第135頁) 4.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黃柏翰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2日某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FAR無情終焉」,私訊黃柏翰,黃柏翰依指示將Line不詳暱稱帳號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付款後會以遊戲「楓幣」購買遊戲裝備云云,致黃柏翰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2日下午3時6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3,6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黃柏翰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2.告訴人黃柏翰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3.告訴人黃柏翰提出之交易詳細資訊、Line對話紀錄擷圖、永豐銀行APP擷圖、遊戲網頁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149頁至第157頁) 4.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友顥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3日下午3時20分許前某時(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下午3時20分許,應予更正),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不詳暱稱,與王友顥聯繫,王友顥依指示將Line不詳暱稱(後改為「裝肖為」)帳號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可販售「楓幣」云云,致王友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3日下午3時20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4,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王友顥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1頁) 2.被害人王友顥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3.被害人王友顥提出之交易詳細資訊、Line對話紀錄擷圖、Line Pay Money轉帳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4.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交易明細【王友顥】、會員資料、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偵字第34886號卷第171頁至第175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商伯億 (告訴) 洪聖軒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7日下午7時4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上,使用暱稱「七罪紫光帝」,以遊戲廣播刊登虛擬寶物「楓幣」之虛偽訊息,商伯億瀏覽後,乃與洪聖軒私訊,並依指示將Line暱稱「陀佛哥」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1元換390萬楓幣之比例兌換遊戲「楓幣」云云,致商伯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7日下午7時59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商伯億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2.告訴人商伯億提出之交易詳細資訊、遊戲網頁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3.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吳季釗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七罪紫光帝」,私訊吳季釗,吳季釗依指示將Line暱稱「陀佛哥」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可販售「楓幣」云云,致吳季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8日上午10時6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吳季釗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183頁至第185頁) 2.告訴人吳季釗提出之遊戲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詳細資訊、Line Pay Money轉帳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3.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交易明細【吳季釗】(偵字第34886號卷第195頁) 4.告訴人吳季釗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蔡翔舟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8日下午6時6分許前某時,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暴力分享形態」,私訊蔡翔舟,並用Line暱稱「亞亞」帳號將蔡翔舟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1:390萬比例兌換遊戲「楓幣」云云,致蔡翔舟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8日下午6時6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1,0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蔡翔舟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2.告訴人蔡翔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4886號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3.告訴人蔡翔舟提出之遊戲網頁擷圖、交易詳細資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205頁) 4.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交易明細【蔡翔舟】(偵字第34886號卷第207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洪晉豪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9日下午7時28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暱稱「北風俠盜CC」張貼出售虛擬寶物「黑翼胸章」之虛偽廣告,洪晉豪閱覽後,乃與洪聖軒私訊,並依指示將Line暱稱「亞亞」加為好友,洪聖軒佯稱願以2,900元出售遊戲道具「黑翼胸章」云云,致洪晉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
111年1月9日下午7時29分許,以Line Pay Money,轉帳2,900元至本案帳戶。
1.告訴人洪晉豪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209頁至第210頁、第211頁至第212頁) 2.告訴人洪晉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4886號卷第213頁至第217頁) 3.一卡通Money(原LinePay Money)交易明細【洪晉豪】(偵字第34886號卷第219頁) 4.告訴人洪晉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遊戲網頁擷圖、交易詳細資訊、Line Pay Money轉帳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221頁至第231頁) 5.本案帳戶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字第34886號卷第333頁至第339頁) 洪聖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游凱楓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1月4日下午1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使用不詳暱稱私訊游凱楓,並佯稱交付虛擬寶物「進化耶雷弗的光輝」及付款55元,可會幫忙變更上開虛擬寶物的屬性云云,致游凱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虛擬寶物。
於111年1月4日下午1時後某時許,在「新楓之谷」網路遊戲內,移轉虛擬寶物「進化耶雷弗的光輝」予被告所使用之不詳暱稱遊戲角色。
(嗣因被告失去聯繫,游凱楓發覺受騙,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8591寶物交易網平臺上,發現暱稱「緋影」以3萬元出售前開虛擬寶物,遂於同日下午3時36分許與「緋影」交易,匯款2萬9,900元至8591寶物交易網平臺內玉山銀行虛擬帳戶,「緋影」即將前開虛擬寶物交付游凱楓,嗣雙方取消上開交易,游凱楓取回其所匯款項。
1.告訴人游凱楓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886號卷第233頁至第236頁、第237頁至第238頁) 2.告訴人游凱楓提出之寶物交易平台擷圖、遊戲網頁擷圖、交易明細擷圖(偵字第34886號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3.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字第34886號卷第243頁至第245頁) 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2月21日函(偵字第34886號卷第247頁) 5.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電子郵件及所附說明、洪聖軒會員基本資料、歷史資料、付款資料、提款資料、交易資料、登入資料、解鎖紀錄、會員購買證明(偵字第34886號卷第251頁至第301頁) 6.告訴人游凱楓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34886號卷第303頁至第311頁) 洪聖軒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沈柏輝 (告訴) 洪聖軒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1年4月10日下午5時31分許,在高雄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彰化縣員林市,應予更正)某網咖,以電腦連結至「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之伺服器「艾麗亞」上,使用暱稱「隻歪佬ooo」,私訊沈柏輝,並用Line不詳暱稱將沈柏輝加為好友,佯稱願代衝裝備虛擬寶物「滅龍騎士鎧甲」云云,致沈柏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右列虛擬寶物。
111年4月10日下午6時30分許,於「新楓之谷」網路遊戲內,交付虛擬寶物「滅龍騎士鎧甲」(價值1萬元)予洪聖軒使用之暱稱「隻歪佬ooo」遊戲角色。
1.告訴人沈柏輝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7878號卷第3頁至第4頁) 2.告訴人沈柏輝提出之遊戲網頁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37878號卷第5頁至第7頁) 3.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資料、IP位置(偵字第37878號卷第8頁至第13頁) 4.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字第37878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 洪聖軒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滅龍騎士鎧甲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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