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611,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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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敏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敏溝被訴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27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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