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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號
112年度訴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漢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孫薏婷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羅祥寧
潘博文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被 告 張泉盛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979號、第5098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6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3日上午11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整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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