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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騰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應予補充編號3、4;
附表編號4「交易時間」欄應更正為「111年10月2日12時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漏載編號3、4,應予補充;
,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交易時間欄雖誤載為「111年10月8日12時24分許」,惟該次交易時間為「111年10月2日12時許」,有原判決所載事證可參,此部分記載之顯然錯誤,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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