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881,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8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