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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8號
被 告 洪子竣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顏景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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