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994,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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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展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之「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關於「附表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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