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緝,141,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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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閔源



指定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係由法官丁智慧、黃麗竹、林德鑫合議審理,有本案 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亦為相同之記載,是判決正本就此部分載為法官林德鑫,核應為與原本之記載不符之誤繕,依上說明,茲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判決於合法上訴中,故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法 官 林德鑫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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