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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金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王捷拓律師
魏上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66號、第1583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0時在刑事第十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萬金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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