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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禎遠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9、5764、11186、14367、19342、20709、24829、29861、29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禎遠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禎遠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2年7月1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中檢介霜112偵29861字第1129076971號函附卷可佐。
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2月10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㈦第193、45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4259、5764、11186、14367、19342、20709、24829、29861、29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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