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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U WING CHEONG(歐文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LING MEI CHI(林美琪)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90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418、4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 WING CHEONG、LING MEI CHI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U WING CHEONG、LING MEI CH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2人在我國僅是依上手指示運送毒品,並無固定之住居,有事實足認被告等2人有逃亡之虞,參以其等所述均有所矛盾,依上游「阿和」指示,刪除與本案有關之對話紀錄,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且被告等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重罪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性,依目前本院審理進度及其等犯罪之嫌疑,參酌所犯罪刑之社會危害性及比例原則,認被告等2人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9月12日均裁定羈押,並於112年12月5日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又於113年2月1日經本院裁定自113年2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等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等2人雖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惟本案參酌卷內書、物證,於113年2月20日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2日宣判,均判處被告等2人無期徒刑在案,足見被告等2人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當屬重大,且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2人有逃亡之虞,具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
再參以被告等2人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數量甚多,危害社會治安影響極大,並慮及被告等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等2人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宣判,後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尚待進行,因認上開羈押被告等2人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是被告等2人均自113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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