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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余淑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8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24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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