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簡,245,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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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084號、111年度偵字第5378號、第14984號、第16889號、第18941號、第252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曜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曜任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申辦iRent帳號供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對告訴人王裕強、楊浩聰、陳奕維、張政義、被害人江益穩、張家銘財產及社會秩序危害重大,實屬不該;

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擔任工地技術工,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經濟狀況,未婚,現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交付1個iRent帳號幫助他人犯罪而獲得任何利益,故認本案尚無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9084號
111年度偵字第5378號
111年度偵字第14984號
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
111年度偵字第18941號
111年度偵字第25206號
被 告 林歆雅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 現住○○市○○區○○路○○○○巷 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語宸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欣憲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曜任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等人於民國110年9月間,均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不詳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林歆雅擔任車手頭,負責自行提領款項或指示車手提領款項再由其轉交上手,何語宸、詹欣憲擔任車手工作,負責依林歆雅指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詐欺贓款後,再將所收取之贓款交由林歆雅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林歆雅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判決確定;
何語宸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均非本件起訴範圍)。
嗣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林歆雅即依不詳上手之指示,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自行或指示何語宸、詹欣憲等車手及不知情之邱薏宸(邱薏宸所涉詐欺犯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以附表二所示交通方式(附表二編號1所示劉秉瑞出借機車予林歆雅及洪利欣陪同林歆雅提款等行為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由林歆雅繳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人或其他不詳上手,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林歆雅並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1300元之報酬予何語宸、詹欣憲。
二、李曜任明知一般人均可自行向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註冊iRent租車服務帳號(下稱iRent帳號),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殊無租用他人iRent帳號使用之必要,並可預見將iRent帳號任意出租予不認識之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等犯罪之交通工具,竟仍基於縱使幫助不詳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後,作為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之交通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9月9日前不詳時間,將以其名義申辦之iRent帳號及密碼,以每月5000元為代價,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收水手提領詐欺贓款或收水時,可使用該帳號租借車輛作為交通工具,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李曜任之iRent帳號後,即於110年9月9日8時41分許,操作iRent租車服務行動電話應用程式,並以李曜任之iRent帳號向和雲公司租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1臺,使本案詐欺集團之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等人,得藉由上開車輛遂行渠等附表二編號1至4之詐欺犯行。
三、案經王裕強、楊浩聰、陳奕維、張政義、劉惠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歆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自行提領附表二編號1至3之金融帳戶及款項後,將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人,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被告何語宸、詹欣憲、同案被告邱薏宸等人,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時地提領款項等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所提領之附表二編號1至3款項,係接受施○○(另行通緝,真實姓名詳卷)之指示前往,係因伊要向施○○借錢,施○○要求伊去領錢後全數轉交予「阿光」;
伊駕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被告何語宸、詹欣憲、同案被告邱薏宸等人,前往提領附表二編號4至5之款項,係受劉○○(真實姓名詳卷,劉○○所涉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之犯行,由本署另案偵辦中)之指示,若伊不遵從會遭劉○○毆打,伊不知道附表二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贓款等語。
2 被告何語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當初因上網找工作,並接受被告林歆雅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提領款項,提領之提款卡及密碼均為被告林歆雅所交付,所得款項亦均交付被告林歆雅,每日提領可獲得報酬2000元等事實。
⑵證明同案被告邱薏宸所提領附表二編號5之款項,係因伊當時身體不舒服,被告林歆雅即要求其男友即同案被告邱薏宸代替伊前往提領等事實。
3 被告詹欣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當初因上網找工作,並接受被告林歆雅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地提領款項,提領之提款卡及密碼均為被告林歆雅所交付,所得款項亦均交付被告林歆雅,該次提領共獲得報酬1300元等事實。
4 被告李曜任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有將其所註冊之iRent帳號密碼,以每月5000元為代價,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等事實。
5 同案被告邱薏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伊所提領附表二編號5之款項,係因當時被告何語宸身體不舒服,被告林歆雅即要求伊代替被告何語宸前往提領等事實。
6 111年度偵字第5378號 ⑴證人即被害人張家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被害人張家銘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被害人張家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被害人張家銘附表一編號1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7 110偵39084、111偵14984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裕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王裕強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告訴人王裕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王裕強附表一編號2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8 110偵39084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浩聰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楊浩聰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楊浩聰附表一編號3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9 110偵39084 ⑴證人即被害人江益穩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被害人江益穩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被害人江益穩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被害人江益穩附表一編號4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10 110偵39084、111偵14984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奕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陳奕維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告訴人陳奕維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陳奕維附表一編號5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11 111偵16889、18941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政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政義之郵政匯款申請書。
⑶告訴人張政義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暨對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張政義附表一編號6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12 111偵25206 ⑴證人即被害人卓晏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被害人卓晏廷之轉帳交易明細。
⑶被害人卓晏廷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被害人卓晏廷附表一編號7之受騙經過,並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金融帳戶及金額等事實。
13 西屯郵局、逢甲郵局、黎明郵局、南屯路郵局、烏日郵局、全聯超市楓樹店、興農公司王田廠、統一超商大肚門市等處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同案被告邱薏宸等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各該地點提領款項之事實。
14 和雲公司汽車出租單。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附表二編號1至4詐欺犯行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係以被告李曜任之iRent帳號向和雲公司承租等事實。
15 附表一所示黃如銨、王以君、黃貴堂、侯宛庭、呂雅琪等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並由被告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同案被告邱薏宸等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各該地點提領等事實。
二、論罪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
核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何語宸就附表二編號4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詹 欣憲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等罪嫌。被告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及其他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間,就各自所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請論以共同正犯。
附表二編號1至5之告訴人、被害人等 遭詐欺後分次匯款,及被告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等人
就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多次提領贓款後轉交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即每詐欺一名告訴人
或被害人論以一罪)。
故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 為,被告何語宸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被告詹欣憲就附表二 編號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 請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1至5之行為共7罪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㈡犯罪事實二:核被告李曜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被告何語宸、詹欣憲擔任本案車手所獲報酬2000元、1300元,為渠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
㈠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1、3之提領行為,被告林歆雅、何 語宸、詹欣憲就附表二編號4之提領行為,均另係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然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
,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
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
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 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並無事證足證被告林歆 雅所取得附表二編號1、3、4之黃如銨、黃貴堂、侯宛庭等 人頭帳戶提款卡,係本案詐欺集團對黃如銨、黃貴堂、侯
宛庭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則被
告林歆雅、何語宸、詹欣憲持以提款尚與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惟上開部分與前揭起訴之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
得併予審理,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㈡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2、3之提領行為,亦涉犯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等語;
惟按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 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
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已能證 明附表二編號2、3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詐欺犯罪所得,業 如前述,自無再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然此部分倘成立
特殊洗錢罪,亦與前揭起訴之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
實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
㈢被告林歆雅就附表二編號3、5之提領行為,另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然查 ,被告林歆雅以附表二編號3、5之金融帳戶為本案詐欺集 團提領詐欺所得,並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上手,是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之正犯,報告意旨尚有誤會,惟 此部分與前揭起訴之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亦不另為不起訴
之處分,均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1 張家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2日某時許,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張家銘,佯稱因設定錯誤重複扣款,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星展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張家銘,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張家銘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2日23時55分、23時57分、110年9月13日0時12分,分別轉帳4萬9987元、4萬9988元、3萬9974元至黃如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如銨郵局帳戶)內。
(111偵5378) 2 王裕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16時27分許開始,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裕強,佯稱遭駭客盜用刷卡購買20箱產品,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玉山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王裕強,佯稱須操作ATM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裕強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3日20時7分、20時31分,分別轉帳2萬9985元、3萬9912元至王以君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以君郵局帳戶)、同日20時48分轉帳2萬9987元至黃貴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貴堂郵局帳戶)內。
(110偵39084、111偵14984) 3 楊浩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17時5分許開始,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楊浩聰,佯稱因設定錯誤多出15筆訂單,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台新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楊浩聰,佯稱須操作ATM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楊浩聰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3日21時10分匯款1萬9985元至黃貴堂郵局帳戶內。
(110偵39084) 4 江益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19時6分許開始,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江益穩,佯稱遭駭客入侵誤刷信用卡,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江益穩,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辦理退刷云云,致江益穩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3日20時29分、20時31分、20時32分分別轉帳9997元、9998元、9999元至王以君郵局帳戶內。
(110偵39084) 5 陳奕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19時44分許開始,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奕維,佯稱因設定錯誤重複扣款,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元大商業銀行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陳奕維,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辦理解除云云,致陳奕維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3日20時42分轉帳4萬9987元至王以君郵局帳戶內;
同日20時52分、20時58分分別轉帳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黃貴堂郵局帳戶內。
(110偵39084、111偵14984) 6 張政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21時許開始,佯裝係張政義之友人張銘宗撥打電話予張政義,佯稱因缺錢需要向張政義借錢云云,致張政義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4日12時25分匯款30萬元至侯宛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侯宛庭郵局帳戶)內。
(111偵16889、18941) 7 卓晏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5時39分許開始,佯裝係東森購物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卓晏廷,佯稱因設定錯誤將其帳號與廠商帳號搞混,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郵局客服專員撥打電話予卓晏廷,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辦理解除云云,致卓晏廷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8日17時1分轉帳3萬109元至呂雅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雅琪中國信託帳戶)內。
(111偵25206)
附表二
編號 人頭帳戶 提領人 交通方式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實際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交款方式 被害人 1 黃如銨郵局帳戶 林歆雅 林歆雅向不知情之劉秉瑞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並由不知情之洪利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陪同前往 110年9月12日23時56分 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萬元 林歆雅當場交付予駕駛李曜任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光」之人 張家銘 110年9月12日23時57分 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110年9月12日23時58分 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110年9月13日0時13分 逢甲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萬元 2 王以君郵局帳戶 林歆雅 林歆雅搭乘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光」之人所駕駛,以李曜任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110年9月13日20時12分 黎明郵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3萬元 林歆雅當場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光」之人 王裕強 110年9月13日20時36分 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王裕強 江益穩 110年9月13日20時38分 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9000元 王裕強 江益穩 110年9月13日20時47分 南屯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5萬900元 江益穩 陳奕維 3 黃貴堂郵局帳戶 林歆雅 林歆雅搭乘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光」之人所駕駛,以李曜任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110年9月13日21時6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林歆雅當場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光」之人 王裕強 陳奕維 110年9月13日21時7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陳奕維 110年9月13日21時8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9900元 陳奕維 110年9月13日21時13分 全聯超市楓樹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陳奕維 楊浩聰 4 侯宛庭郵局帳戶 何語宸 林歆雅駕駛以李曜任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何語宸 110年9月14日12時43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當場交付林歆雅,林歆雅再交付不詳上手 張政義 110年9月14日12時44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110年9月14日12時45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3萬元 110年9月14日15時30分 烏日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轉帳3萬元至不詳人頭帳戶內 詹欣憲 林歆雅駕駛以李曜任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詹欣憲 110年9月15日0時21分 興農公司王田廠中華郵政提款機(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110年9月15日0時21分 興農公司王田廠中華郵政提款機(臺中市○○區○○路000號) 3萬元 5 呂雅琪中國信託帳戶 不知情之邱薏宸 林歆雅駕駛以其名義所承租之車牌號碼不詳租賃小客車搭載邱薏宸 110年9月18日17時9分 統一超商大肚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當場交付林歆雅,林歆雅再交付不詳上手 卓晏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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