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簡,70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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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冠華


許育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21、40306、40907、4948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759、52344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冠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育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茲補充如下:

(一)被告蔡冠華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補充增列「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

被告許育綸交付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補充為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蔡冠華、許育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被害人林育萱提出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陳冠安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被告許育綸提出臉書網路廣告截圖」、「被害人匯款帳戶明細」、「告訴人盧均昊提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為證據。

(三)就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統整如附表所示。

二、被告蔡冠華、許育綸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已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修正通過,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先予說明。

三、核被告蔡冠華、許育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蔡冠華以一交付本案郵局帳戶資料之行為,侵害被害人林育萱、陳冠安,及告訴人盧均昊等人之財產法益;

被告許育綸以一交付其申設所有之元大銀行帳戶及轉交被告蔡冠華郵局帳戶等資料之行為,侵害被害人林育萱、陳冠安,及告訴人莊志宏、盧均昊等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2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其等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故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759號、112年度偵字第52344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七、爰審酌被告蔡冠華、許育綸明知目前社會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令人防不勝防,詐財者多借用人頭帳戶致使警方追緝困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率爾提供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造成被害人林育萱、陳冠安,及告訴人莊志宏、盧均昊等人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亦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

復衡以被告2人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或降低,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2人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交付之金融帳戶數量、被害人之人數與損失,暨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又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2人係實際上提款之人,而有何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或對該等詐欺贓款有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註: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及提款人之提款時間、金額均以銀行之交易明細表為準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起訴或併辦案號 1 林育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28分許,假冒「威秀影城」員工撥打電話給林育萱,並佯稱:因其前在「威秀影城」網路購買電影票,訂單誤設為高級會員需透過郵局取消訂單云云,嗣林育萱隨即接獲假冒郵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林育萱,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刷卡金額,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58分43秒 8,215元 蔡冠華之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821號、112年度偵字第40306號、112年度偵字第40907號、112年度偵字第49486號 2 陳冠安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6分許,假冒「威秀影城」員工撥打電話給陳冠安,並佯稱:因其前在「威秀影城」網路購買電影票,訂單誤設為高級會員需透過彰化銀行取消訂單云云,嗣陳冠安隨即接獲假冒彰化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陳冠安,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刷卡金額,致陳冠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000年0月0日下午11時4分26秒 18,019元 蔡冠華之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821號、112年度偵字第40306號、112年度偵字第40907號、112年度偵字第49486號 3 莊志宏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分許,假冒「創世基金會」員工撥打電話給莊志宏,並佯稱:因其前在「創世基金會」網路捐款,其中1筆捐款設定錯誤將按月自銀行帳戶扣款,需透過合作金庫銀行解除分期扣款云云,嗣莊志宏隨即接獲假冒合作金庫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莊志宏,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作業,致莊志宏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000年0月0日下午10時23分50秒 82,039元(實際匯入帳戶之金額,不含手續費) 許育綸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806)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759號 4 盧均昊 ︵ 提 出 告 訴 ︶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3分許,假冒「創世基金會」員工撥打電話給盧均昊,並佯稱:因其前在「創世基金會」網路捐款,其中1筆捐款遭駭客入侵導致將按月自銀行帳戶扣款,需透過中國信託銀行解除分期扣款云云,嗣盧均昊隨即接獲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聯絡盧均昊,告知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分期作業,致盧均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匯款入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如右揭所示。
112年4月7日凌晨0時3分39秒、同日凌晨0時6分2秒 99,987元 48,108元 許育綸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806)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44號 112年4月7日凌晨0時14分20秒 14,107元 蔡冠華之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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