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柏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