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1464,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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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嘉偉


高沛雲


洪櫻靜


梁曜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58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甘嘉偉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1「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之板橋分處負責人,高沛雲為板橋分處執行長,洪櫻靜、梁曜丞則擔任板橋分處之理財專員。

而「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陳煒璨(原名:陳建智、陳建志),陳煒璨亦係同址「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其胞弟陳建方則係「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擔任「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經理,負責業務推廣、投資說明之業務(陳煒璨、陳建智所涉公開招募、銷售「中央智庫投資公司」股票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前經本院以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處罪刑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7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均明知「中央智庫投資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範之有價證券,出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者,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且「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淮設立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不得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或行紀、居間、代理等業務,竟與陳煒璨、陳建方共同基於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104年1月初,由陳煒璨、陳建方製作「中央智庫投資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宣傳資料,交給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使用,再由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透過撥打電話、親自拜訪、舉辦投資說明會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民眾,向不特定之民眾推銷「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陳煒璨、陳建方並多次至新北、臺中之投資說明會主持、講解,向不特定之民眾宣稱「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獲利、前景良好等語,業務人員亦會將民眾帶往「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中央智庫財經公司」內,由陳煒璨、陳建方對民眾推銷,而以前開之公開招募方式,出售「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嗣投資人葉秀靜、苑寶貞經招攬後,各於附表二編號1①至⑦(不含⑧、⑨部分,該部分由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①至⑦、2所示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中央智庫投資公司」股票,並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95頁、第96頁、第169頁、第178頁、第202頁),並有如附表三卷證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起訴書第2頁第1行至第3行,記載被告甘嘉偉、高沛雲、洪櫻靜、梁曜丞為「中央智庫投資公司」板橋分公司之負責人、執行長、員工,及第5行至第8行,記載「中央智庫投資公司」未經金管會核准設立證券承銷商、自營商或經紀商,惟共犯陳煒璨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時稱,「中央智庫財經公司」是負責業務方面,即招攬投資者,對外向不特定民眾招攬成為會員,向會員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中央智庫投資公司」則係將資金做投資,買賣興櫃股票等語(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84頁、偵字第10532號卷第527頁),又被告高沛雲等人之名片亦記載「中央智庫財經公司」板橋分處明確(他字第6876號卷第68頁),是起訴書前開誤載部分應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4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8年4月19日施行。

修正後規定為「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然就法人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及法人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應依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乙節,並無變動,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

㈡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公債、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明定,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又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為人公開對不特定人招募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即不得為之。

而所謂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7第2項規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均屬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並規定:「本法第43條之7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第1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邀約或勸誘之行為」,係可認對不特定人藉由上開方式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股票,即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

另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所謂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同法第15條亦有規定。

是被告4人與共犯陳煒璨、陳建方以上開方式銷售未上市(櫃)之「中央智庫投資公司」股票,自屬現行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對象,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予不特定人,另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亦不得銷售買賣之。

㈢「中央智庫財經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經營證券業務,「中央智庫投資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公開出售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業如前述,是被告4人與公司負責人陳煒璨、陳建方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44條第1項規定,雖均不具法人負責人身分,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㈣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5條第1項之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與違反證券交易法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之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

本院雖漏未告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然犯罪事實已載明,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無礙被告4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不含附表一編號1⑧、⑨),彼此間及與陳煒璨、陳建方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而證券交易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行為,係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在我國境內從事上開行為,當屬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集合犯包括的一罪。

是被告4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經營證券業務、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於行為概念上,均各應認為包括的一罪。

㈦被告4人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罪,係以「中央智庫財經公司」為名義,向不特定人,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其等犯罪目的單一,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論處。

㈧爰審酌被告4人罔顧向一般投資大眾即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而出售有價證券,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始得為之,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與陳煒璨、陳建方共同以上述方式向不特定人出售股票,破壞證券交易市場之健全管理及交易秩序,所為不該。

另衡及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於本案之分工、參與程度,與被告洪櫻靜、梁曜丞曾與告訴代理人進行調解,然因就調解金額無共識而未成立,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5頁),並酌以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與被告4人前科素行,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被告甘嘉偉自陳國中畢業,目前無業,育有3名子女,因患有憂鬱症、躁鬱症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患有陳舊性腦梗塞之身體狀況,有其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3年1月23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

被告高沛雲自陳高職畢業,目前為家管,育有2名子女;

被告洪櫻靜自陳國中畢業,為臨時工,工作不穩定,尚需扶養婆婆;

被告梁曜丞自陳軍校肄業,為代班保全,以次計薪,其與被告洪櫻靜有負債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02頁、第203頁、第24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故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

又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㈡就本案被告4人犯罪所得計算如下:⒈被告甘嘉偉供稱,其當時以1股40多元向共犯陳煒璨購買「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再讓渡給告訴人葉秀靜,其利潤為讓渡之價差等語明確(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29頁、第530頁),又依卷附「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上記載之轉讓紀錄(他字第4433號卷第161頁至第167頁),堪認告訴人苑寶貞所購得之股票亦係源自被告甘嘉偉,另卷附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上代徵人名稱有被告甘嘉偉之姓名及成交單價(他字第6876號卷第208頁至第216頁),然無法特定該資料上記載之股票即為被告甘嘉偉出售予告訴人2人之部分,且於板橋分處停止營業後,被告4人姓名仍出現在該繳款明細表上,是難據此認定被告甘嘉偉購入股價,從而,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認定被告甘嘉偉係以每股49元購入「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就附表二編號1①至⑦部分,以64元售出,共260張股票(26萬股),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以65元售出,共10張股票(1萬股)。

再依共犯陳煒璨於偵訊時陳稱,被告甘嘉偉、高沛雲等人為經銷單位,繳件至中央智庫公司,利潤部分共犯陳煒璨方分得2成,被告甘嘉偉方分得8成等語(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84頁)。

據此,被告甘嘉偉本案犯罪所得應為324萬8,000元(計算式:【64-49】x26萬x80%+【65-49】x1萬x80%=324萬8,000)。

⒉被告高沛雲供稱,其於板橋分處任職期間每月底薪3萬元,業務員成功賣掉1張股票抽成1,000元等語(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頁、本院卷第170頁)。

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被告甘嘉偉稱其印象中於104年過年前板橋分處已經收起來等語,核與被告高沛雲稱104年過年前,大概1月時板橋分處收起來等語一致(本院卷第265頁),至於卷內所附未上市證券繳款明細表上,雖於被告甘嘉偉、高沛雲所稱板橋分處停止營業時間後,仍有以被告4人名義為代徵人之出售股票紀錄,惟被告高沛雲稱中央智庫公司留有其等印章等語(本院卷第265頁),此亦經證人賴品叡指稱:想透過中央智庫公司買股票,必須填寫申請書、全權委託書及代刻印章授權同意書等語明確(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8頁),亦有其他會員為供辦理中央智庫投資股票代刻印章授權同意書在卷可稽(他字第6876號卷第29頁),應足佐證被告高沛雲所陳有所依憑。

從而,應認被告高沛雲本案在板橋分處任職領薪期間為103年4月至同年12月,共計9個月,又告訴人2人各由被告洪櫻靜、梁曜丞處買受如附表二編號1①至⑦所示260張股票、編號2所示10張股票,故被告高沛雲本案犯罪所得應為54萬元(計算式:3萬x9+1,000x260+1,000x10=54萬)。

⒊被告洪櫻靜供稱其每月底薪2萬元,賣掉1張股票抽成500元等語(本院卷第170頁)。

其本案在板橋分處任職領薪期間應認定同為9個月,又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葉秀靜提供之紀錄(他字第4433號卷第93頁至第103頁、第113頁至第126頁、第155頁、第157頁),告訴人葉秀靜購買之其中210張股票、告訴人苑寶貞購買之共10張股票,係由被告洪櫻靜出售,故被告洪櫻靜本案犯罪所得應為29萬元(計算式:2萬x9+500x210+500x10=29萬)。

⒋被告梁曜丞供稱其每月底薪2萬5,000元,賣掉1張股票抽成500元等語(本院卷第170頁)。

其本案在板橋分處任職領薪期間應認定同為9個月,又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及告訴人葉秀靜提供之紀錄(他字第4433號卷第93頁),告訴人葉秀靜購買之其中50張股票,係由被告梁曜丞出售,故被告梁曜丞本案犯罪所得應為25萬元(計算式:2萬5,000x9+500x50=25萬)。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起訴意旨另認就附表二編號1⑧、⑨部分,被告4人亦與共犯陳煒璨、陳建方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認被告4人此部分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論處,及違反同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之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

㈡依告訴人葉秀靜107年6月26日刑事告訴狀記載,附表二編號1⑧部分係共犯陳煒璨、陳建方所設計投資管道,集資操盤投資IPO(興櫃轉上市櫃股票),由金主端出資給陳煒璨、陳建方操盤,獲利採四六分帳,於103年5月26日,告訴人與陳煒璨簽訂3份協議書,分為各60萬元,共計180萬元,匯入被告甘嘉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華泰銀行帳戶(他字第4433號卷第13頁),惟前開協議書並非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又觀諸協議書內容,均未載明係出資購買何公司股份,是否屬符合有價證券定義之投資契約,容有疑問,是難認被告4人此部分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之犯行。

㈢告訴人葉秀靜於偵訊時指稱,附表二編號1⑨係陳建方勸其將上開IPO之單位轉換成「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股票,轉讓股票之人名為陳建方母親等語(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頁),由其陳述難認被告4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又被告甘嘉偉、高沛雲均稱於104年過年前、104年1月時板橋分處已經收起來等語,又卷內所附未上市證券繳款明細表上,於被告甘嘉偉、高沛雲所稱板橋分處停止營業時間後,雖仍有以被告4人名義為代徵人之出售股票紀錄,惟無法排除係「中央智庫財經公司」人員以被告4人先前所留下之印章蓋印,則於如附表二編號1⑨所示時間,尚難認被告4人仍有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出售有價證券之行為。

㈣綜上,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4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⑧、⑨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難認被告4人有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部分,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
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
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項第二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附表一:
編號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甘嘉偉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沛雲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櫻靜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曜丞共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每股單價 股數 1 葉秀靜 ①103年4月2日 32萬元 甘嘉偉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元 總計26萬股 ②103年4月7日 48萬元 ③103年4月23日 60萬元 ④103年4月30日 52萬元 ⑤103年5月26日 448萬元 ⑥103年6月18日 64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64萬,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⑦103年9月30日 384萬元 甘嘉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03年5月26日 180萬元 甘嘉偉上開華泰銀行帳戶 無 無(IPO,簽訂3份協議書,每份60萬元,104年11月2日已匯還180萬元予葉秀靜) ⑨104年11月3日 180萬元 陳建方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元 5萬股(出售人陳梁幸枝) 2 苑寶貞 103年11月24日 (起訴書誤載為103年5月26日,應予更正) 65萬元 高沛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元 1萬股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證人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葉秀靜 107.04.25檢事官訊問(他字第1874號卷第7頁至第9頁) 107.07.12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頁至第11頁) 111.03.22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61頁至第6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苑寶貞 107.04.25檢事官訊問(他字第1874號卷第7頁至第9頁) 107.08.23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17頁至第21頁)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建方 102.07.02調詢(偵字第10532號卷第611頁至第631頁) 107.12.27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83頁至第486頁) 109.04.17偵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111.09.2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313頁至第331頁) 【調中檢103年度偵字第18693號卷】 103.11.05偵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104.09.09偵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調中檢103年度交查字第552號卷一】 104.06.08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487頁至第490頁)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煒璨(原名:陳建智、陳建志) 102.07.02調詢(偵字第10532號卷第525頁至第552頁) 107.12.27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83頁至第486頁) 109.04.17偵訊(他字第484號卷第399頁至第401頁) 111.09.2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19頁至第233頁) 111.10.25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83頁至第191頁) 【調中檢103年度偵字第18693號卷】 103.11.05偵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104.09.09偵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調中檢103年度交查字第552號卷一】 104.02.02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45頁至第248頁) 104.02.25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55頁至第257頁) 104.04.08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五、證人陳淑慧 107.03.09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一第97頁至第99頁) 107.04.13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一第103頁至第105頁) 107.07.12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頁至第11頁) 六、證人姚泇伃(原名:姚欣蓉) 108.04.10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47頁至第550頁) 七、證人曾千漪 108.02.15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17頁至第519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73頁至第576頁) 八、證人林采璇 108.04.10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52頁) 111.09.2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47頁至第453頁) 九、證人沈怡芳 102.05.29調詢(調偵字第157號卷第85頁至第94頁) 十、證人王瑞卿 112.02.13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25頁至第530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59頁至第561頁) 十一、證人郭仕女 112.02.09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19頁至第523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85頁至第587頁) 十二、證人許建民 111.10.04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17頁至第427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89頁至第591頁) 十三、證人楊木明 111.04.0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十四、證人林永堂 111.04.0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39頁至第42頁) 十五、證人賴品叡 106.09.20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7頁至第11頁) 十六、證人范詒涵 106.10.16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3頁至第26頁) 十七、證人林伯堯 106.11.29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33頁至第35頁) 十八、證人洪毅翔 106.11.30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5頁至第48頁) 十九、證人陳玉珠 111.03.22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75頁至第76頁) 二十、證人梁國光 111.03.22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18頁) 二十一、證人蔡忠雄 111.03.23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23頁至第126頁) 二十二、證人錢素貞 111.03.23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35頁至第138頁) 二十三、證人汪文吉 111.03.24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51頁至第154頁) 二十四、證人陳昱安 111.09.21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399頁至第407頁) 二十五、證人許建民 111.10.04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17頁至第427頁) 二十六、證人鄒慧慈 111.10.07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77頁至第480頁) 二十七、證人廖經綸 111.10.07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85頁至第489頁) 二十八、證人吳勇練 112.02.14調詢(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45頁至第550頁) 【調中檢103年度交查字第552號卷一】 一、證人李建政 104.04.15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71頁至第275頁) 二、證人劉廣禮 104.04.15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71頁至第275頁) 三、證人陳羿紋 104.04.15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271頁至第275頁) 四、證人沈怡芳 104.06.08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487頁至第490頁) 五、證人陳宜安(原名:陳沛含) 104.06.08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487頁至第490頁) 六、證人戴榕廷 104.06.08檢事官訊問(偵字第10532號卷第487頁至第490頁) 2 《非供述證據》 一、中檢106年度他字第9466號卷一 1.陳淑慧106年12月4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他字第9466號卷一第5頁至第21頁) 【告證一】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第23頁至第31頁) 【告證二】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第33頁至第39頁) 【告證六】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981號及9000號股票 (第53頁至第56頁) 【告證七】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903號及8152號股票 (第57頁至第60頁) 【告證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稅額繳款書(第61頁) 2.陳淑慧107年4月9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及所附:(他字第9466號卷一第111頁至第123頁) 【附表一】被告陳建智、陳建方錄音内容整理(第125頁至第128頁) 【告證九】錄音光碟 【告證十】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告證十二】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6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第141頁至第171頁) 3.陳淑慧107年7月10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及所附:(他字第9466號卷一第291頁至第292頁) 【說明】資料補充說明(第293頁至第295頁) 【資料一】陳建方說明會宣傳單(第297頁至第299頁) 【資料二】紅利了結報告書(第301頁) 【資料三】個人金主端獲利結案單(第303頁至第315頁) 【資料六】投資評估報告書(第317頁至第336頁) 二、中檢106年度他字第9466號卷二 1.葉秀靜、苑寶貞107年11月19日刑事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書狀及所附:(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7頁至第64頁) 【告證一】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登記查詢1份(第65 頁至第66頁) 【告證二】國際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登記查詢1份(第67 頁至第68頁) 【告證三】訴外人蕭翎方、蕭華盛銀行存摺影本各1張(第6 9頁至第71頁) 【告證四】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中央智庫投資公司 股票影本各1份(第73頁至第83頁) 【告證五】告訴人苑寶貞銀行存摺影本1張(第85頁至第86 頁) 【告證六】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影本1份(第87頁 至第95頁) 【告證七】電子新聞2則(第97頁至第99頁) 【告證八】被告等人涉犯銀行法部分(第101頁至第103頁) 【告證九】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五大銀行平均存款利率與五 大銀行平均基準利率表(第105頁) 2.健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保險對象名冊、繳費紀錄查詢 ⑴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117頁、第119頁) ⑵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121頁、第123頁、第125頁) ⑶曾千漪(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97頁) 3.姚泇伃107年12月20日刑事辯護意旨狀及所附:(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127頁至第153頁) 【被證2】協議書10份(第169頁至第287頁) 【被證3至被證40】匯款回條聯共計38張(第289頁至第325頁) 【被證41】姚泇伃設於彰化銀行南屯分行活期帳戶存摺封面 及出入明細共計26頁(第327頁至第377頁) 【被證42】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 股東名薄共五紙(第379頁至第387頁) 【被證43】中央智慧饍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 股東名薄共五紙(第389頁至第397頁) 【被證44】一鼎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股 東名薄共五紙(第399頁至第407頁) 【被證45】共享經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股 東名簿共七紙(第409頁至第421頁) 【被證46】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摺出入明細六 頁(第423頁至第433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2月5日(107)遠銀詢字第0002110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53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5.國際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國際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71頁至第472頁、第473頁至第475頁、第477頁) 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4年1月19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43037541號函(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79頁至第480頁)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874號卷 1.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他字第1874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四、中檢107年度他字第4433號卷 1.葉秀靜、苑寶貞107年6月26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他字第4433號卷第7頁至第21頁) 【附件一】2013卓越專案報告--投資評估報告書(第31頁至第54頁) 【附件二】投資說明會陳建智、陳建方兄弟提供投資說明資 料及中央智庫提供操盤投資興櫃轉上市櫃股票獲 利統計表(第55頁至第81頁) 【附件三】高沛雲遊說告訴人葉秀靜,中央智庫投資獲利手 稿(第83頁) 【附件四】告訴人葉秀靜銀行抵押文件(第87頁至第91頁) 【附件五】告訴人葉秀靜之匯款單、國稅局繳款書、股票 (第105頁至第111頁、第93頁至第103頁、第113 頁至第126頁) 【附件六】協議書,匯款單(第127頁至第135頁、第137頁) 【附件七】USB 3.1 type C 連接器介紹資料(第139頁至第 143頁) 【附件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145頁) 【附件九】告訴人葉秀靜之稅金單、股票(第147頁、第149 頁至第152頁) 【附件十】告訴人苑寶貞之中國信記存款交易明細、股票、 稅金單(第153頁、第159頁至第167頁、第155頁 至第157頁) 【附件十一】中央CT集團105年度營運計畫報告書暨股東會 議紀錄、中央CT集團2016工作成果暨未來營運 方向(第169頁至第172頁、第173頁至第192 頁) 【附件十二】106年10月30日之106年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第193頁至第223頁) 【附件十三】共享經濟電商增資内容說明(第225頁至第231頁) 【附件十四】相關匯款資料(第233頁至第237頁) 【錄音證據一至十一】隨身碟-錄音檔案摘要(第23頁至第29頁) 五、中檢111年度他字第6876號卷一 1.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票聲請書及釋明書(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3頁至第24頁) 2.楊木明之股票交割明細影本、股票影本(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9頁、第31頁至第37頁) 3.林永堂之股票交割明細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影本(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43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47頁至第50頁) 4.臺中市政府109年8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30140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51頁、第53頁至第71頁) 5.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2115號函及所附交易傳票(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77頁至第82頁)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 ⑴111年5月2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68472號函及所附交易傳票(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83頁至第89頁) ⑵111年6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78533號函及所附王瑞卿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91頁、第93頁至第98頁) 7.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9年7月30日資理字第1090003751號函及所附101年1月至102年12月未上市(櫃)證券資料媒體檔案加密光碟(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99頁) 8.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股票交割資料(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01頁至第121頁) 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6年11月14日資理字第1060003718號函及所附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媒體檔案加密光碟(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23頁) 10.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股票交割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25頁至第134頁) 11.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7月27日中業執字第1110025996號函及所附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股票簽證相關資料(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35頁、第137頁至第154頁) 12.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日台新證資發字第1110000250號函(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55頁) 1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8日元銀字第1090010559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號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57頁、第159頁至第167頁)(同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92頁、第193頁至第201頁) 14.單位名稱及統編(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69頁) 15.股票交割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171頁至第206頁) 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0月31日(106)遠銀詢字第0001830號函及所附陳建方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73頁、第275頁至第294頁、第295頁) 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0月31日(106)遠銀詢字第0001831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07頁、第209頁至第234頁) 18.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6年10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76號函及所附陳建方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97頁、第299至第349頁) 19.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6年10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77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235頁、第237頁至第272頁) 20.宗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監事、營業登記項目查詢結果(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513頁至第514頁) 21.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勘察報告(他字第6876號卷一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1頁至第524頁、第525頁至第527頁、第531頁至第534頁、第535頁至第537頁) 六、中檢111年度他字第6876號卷二 1.證人賴品叡之現金付款證明單、中央智庫公司地址、各檔次標的進出場時間及價格、中央智庫聯絡簿(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第17頁、第19頁、第21頁) 2.告訴人葉秀靜之股票交割明細、購買中央智庫股票及IPO紀錄(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65頁、第67頁) 3.證人陳玉珠之股票交割明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會員卡影本(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77頁、第79頁至第81頁及第84頁、第82頁及第85頁至第116頁、第83頁) 4.證人蔡忠雄之股票交割明細、臺北富邦銀行104年4月7日匯款證明、103年10月30日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103年8月26日存摺類存款提存交易存根、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10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27頁、第129頁、第130頁至第133頁) 5.蔡忠雄提供被告甘嘉偉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28頁) 6.證人錢素貞之股票交割明細、存摺封面、內頁、封底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104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票影本(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5頁至第148頁、第149頁) 7.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9月17日一北屯字第00122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02頁、第203頁至第205頁) 8.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⑴106年11月14日資理字第1060003718號函及所附103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06頁) ⑵109年2月13日資理字第1090000632號函及所附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07頁) 9.交易資料(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208頁至第216頁) 10.扣押物編號A-25全球協鴻公司雲端資料燒錄光碟過戶檔(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28頁至第439頁) 11.扣押物編號A-22中央智庫股票轉讓申請書(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442頁、第444頁) 12.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0月13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35699號函及所附吳勇練帳戶相關資料(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51頁至第573頁) 1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2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09511號函及所附交易傳票(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74頁至第575頁) 14.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3日一總營集字第107554號函及所附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他字第6876號卷二第577頁) 無 七、中檢108年度偵字第10532號卷 1.臺中市政府108年11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10490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4年申請增資變更登記相關資料(偵字第10532號卷第79頁、第81頁至第119頁、第121頁至第143頁) 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2月13日一北屯字第0002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153頁、第155頁至第163頁) 3.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9年4月8日一北屯字第00051號函及所附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8日交易傳票影本(偵字第10532號卷第193頁、第195頁、第197頁)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18日(109)遠銀詢字第0000589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181頁、第183頁)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9年4月27日(109)遠銀詢字第0000922號函及所附103年7月29日、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4日交易傳票影本(偵字第10532號卷第203頁、第205頁、第207頁、第209頁、第211頁) 6.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2扣押物2-21、中央智庫2call文件內容(偵字第10532號卷第553頁至第569頁) 7.協議書股票金額統計表(偵字第10532號卷第571頁至第573頁) 8.光輝IPO投資報告書-張倍嘉、6/28日光輝生命醫學法說會-張倍嘉、中央智庫~光輝報章雜誌報導(全)~張倍嘉、(偵字第10532號卷第575頁至第579頁) 9.扣押物編號1之33隨身碟內資料及投資人清單、新資料夾內資料、計算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581頁至第605頁、第607、第609頁) 10.樹林區農會 ⑴109年9月1日樹農信字第1092000983號函及所附陳梁幸枝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693頁、第695頁至第705頁) ⑵109年12月15日樹農信字第1092001436號函(偵字第10532號卷第741頁) 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遠銀詢字第1090002463號函及所附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4日、104年8月6日交易傳票影本(偵字第10532號卷第715頁、第717頁至第721頁、第723頁至第725頁、第727頁至第729頁) 12.中央智庫投資公司金流分析(偵字第10532號卷第735頁至第736頁) 13.葉秀靜、苑寶貞109年12月15日刑事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書狀(三)及所附:(偵字第10532號卷第743頁至第744頁) 【告證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462 號起訴書(第745頁至第749頁) 【調中檢103年度偵字第18693號卷】 1.陳建智103年11月5日庭呈中央智庫股票名冊(偵字第10532號卷第229頁) 【調中檢103年度交查字第552號卷一】 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行104年3月23日元崇德字第104000026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影本、交易明細電子檔(偵字第10532號卷第283頁、第285頁至第313頁、第315頁至第322頁) 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4年1月28日一北屯字第00018號函及所附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325頁、第327頁、第329頁至第429頁、第431頁) 3.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4年5月11日一北屯字第00059號函及所附:(偵字第10532號卷第435頁)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第437頁、第439頁至第449頁、第451頁至第468頁、第469頁至第471頁) ⑵陳建智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0532號卷第473頁)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104年6月2日健保中承一字第1044019976號書函(偵字第10532號卷第477頁)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4年6月2日中區國稅東山綜所字第1041553714號書函及所附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偵字第10532號卷第499頁、第501頁至第504頁) 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5日保納新字第10460199910號函(偵字第10532號卷第505頁) 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16日保結稽字第1040013483號函及所附:(偵字第10532號卷第509頁)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第511頁至第513頁、第521頁) ⑵中央智庫財經資訊有限公司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第515頁、第521頁) ⑶陳建智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登錄帳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第517頁、第519頁、第521頁) 八、中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57號卷 1.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調偵字第157號卷第157頁至第163頁) 2.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⑴陳建智(調偵字第157號卷第183頁至第194頁) ⑵陳建方(調偵字第157號卷第195頁至第202頁) ⑶甘嘉偉(調偵字第157號卷第267頁至第274頁) ⑷洪櫻靜(調偵字第157號卷第275頁至第282頁) ⑸高沛雲(調偵字第157號卷第283頁至第290頁) ⑹梁曜丞(調偵字第157號卷第291頁至第297頁) 3.經濟部102年2月8日經授中字第10233173950號函及所附:(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38頁至第340頁)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第341頁) ⑵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342頁至第343頁) 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第344頁、第345頁、第346頁) ⑷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第347頁) 4.詹啓吉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月29日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48頁至第349頁) 5.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50頁至第351頁) 6.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封底影本(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52頁至第353頁) 7.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54頁至第359頁) 8.玉山銀行取款憑條 ⑴102年1月29日【王瑞卿,2,4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1頁) ⑵102年1月29日【陳建智,2,4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2頁) ⑶102年1月30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4頁) ⑷102年1月30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399萬9,000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6頁) ⑸102年1月30日【陳建智,1,0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8頁) ⑹102年1月30日【陳建智,1,399萬8,500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70頁) 9.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⑴102年1月29日【陳建智,2,4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0頁) ⑵102年1月29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2頁) ⑶102年1月29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2頁) ⑷102年1月29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3頁) ⑸102年1月29日【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3頁) ⑹102年1月30日【陳建智,1,0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4頁)(同卷第367頁) ⑺102年1月30日【陳建智,1,399萬9,000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6頁) ⑻102年1月30日【王瑞卿,1,000萬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8頁) ⑼102年1月30日【王瑞卿,1,399萬8,500元】(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70頁) 10.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⑴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5頁) ⑵陳建智(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5頁) ⑶王瑞卿(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69頁) 11.編號「102-ND-0000000」、「102-ND-0000000」、「102-ND-0000000」、「102-ND-0000000」股票影本1份(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71頁至第378頁) 12.臺中商業銀行102年3月26日簽證申請書(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79頁至第380頁) 13.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2年投資評估報告書(調偵字第157號卷第381頁至第405頁) 14.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說明會現場照片影本(調偵字第157號卷第406頁至第415頁) 九、中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58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搜字第001502號搜索票(調偵字第158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 2.葉秀靜、苑寶貞110年11月30日刑事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書狀(四)及所附:(調偵字第158號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告證十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易字第3號刑事 判決(第181頁至第195頁)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4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36017號函(調偵字第158號卷第483頁)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8月25日證期(券)字第1110354491號函(調偵字第158號卷第485頁) 5.公開資訊觀測站搜尋資料(調偵字第158號卷第487頁至第489頁)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調偵字第158號卷第499頁至第510頁) 7.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刑事判決(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49頁至第551頁) 8.葉秀靜、苑寶貞112年4月26日刑事告訴人補充告訴理由書狀(五)及所附:(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97頁至第599頁) 【告證十三】103年12月9日說明會錄音檔(無光碟) 【告證十四】譯文2份(第603頁至第636頁、第637頁至第656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甘嘉偉 108.03.14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29頁至第531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79頁至第580頁) 二、被告高沛雲 108.02.15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513頁至第515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83頁至第584頁) 三、被告洪櫻靜 107.10.18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9頁至第52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73頁至第576頁) 四、被告梁曜丞 107.10.18偵訊(他字第9466號卷二第49頁至第52頁) 112.04.26偵訊(調偵字第158號卷第573頁至第5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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