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葳翔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高林聖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許威銘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朱國程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蕭嘉淳與本院電話聯絡稱欲到庭表示意見,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故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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