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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同
具 保 人 官厚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厚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泳同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之民國112年6月3日,經檢察官命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擔保其到庭,由具保人官厚賢於同日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偵訊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指定其於112年11月28日到庭應訊,並依被告戶籍地寄送傳票,於112年10月30日由同居人收受,業已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12年12月15日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113年1月6日函及所附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本院復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前來本院出庭應訊,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且具保人當時並無在監在押,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供核。
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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