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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佳桑
具保人何宏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宏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何佳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何宏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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