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采寧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862號),固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判,茲查終結後,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於本案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致衍生有諸多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亟待釐清,故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