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1827,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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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雅寧


選任辯護人 詹義豪律師
簡榮宗律師
被 告 吳威琳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蘇亞郁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被 告 陳浚豐



選任辯護人 鍾柏渝律師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被 告 吳奇南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凃榆政律師
被 告 劉希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被 告 劉芳怡


何冠龍


陳秀惠


何彥輝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俞佑昇



選任辯護人 吳哲毅律師
蕭郁寬律師
姜智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8902 、28897 號、111 年度偵字第1227、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吳奇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吳奇南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9 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7號判決在案。

觀諸被告吳奇南之戶籍資料後,可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吳奇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顯係誤寫,該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更正為「Z000000000」,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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