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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駿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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