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曾寶慧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提供
- 二、案經李宥螢、蔡皇全、紀秀卿、楊鼎鈞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
-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13部分涉犯刑法第
-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
-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犯,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
- 六、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
-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對檢察官起訴洗錢之犯罪事實表示承認
-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提供本
- 九、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 肆、沒收部分:
- 一、查本件遍觀全卷事證尚未足審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
- 二、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台新帳戶之款項已遭被告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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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3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3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寶慧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209、26461、42309、45511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361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7741、47874、51382、55107、55115、56878、58598號、113年度偵字第2550、1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寶慧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曾寶慧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並依照他人指示提領款項、轉交,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處理犯罪所得,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曾寶慧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前某時許,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本案中信、台新帳戶,再由曾寶慧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提領、轉帳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提領或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李宥螢、蔡皇全、紀秀卿、楊鼎鈞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潘家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莊益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劉明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黃沈香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
蒲忠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劉汶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曾寶慧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112金訴2396卷第374至37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至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宥螢、蔡皇全、紀秀卿、楊鼎鈞、潘家綋、莊益豊、劉明忠、黃沈香琴、蒲忠安、劉汶仙及被害人劉進福、陳碧光、施斌堂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李宥螢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25209卷第18、39、43、49至52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12偵25209卷第4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7634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25209卷第21至37頁)、被告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5209卷第53至67、85至157頁)、暱稱「李暉」之個人頁面截圖(112偵25209卷第159至161頁)、、被告之勞、健保投保資料(112偵25209卷第345至348頁)、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晶片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12偵25209卷第359頁)、被告曾寶慧與暱稱「小吳」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25209卷第361至36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9745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26461卷第29至35頁)、告訴人蔡皇全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26461卷第37至41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皇全)之存款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12偵26461卷第43頁)、告訴人紀秀卿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42309卷第35至42、49至50、61頁)、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112偵42309卷第83至85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112偵42309卷第87至90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12偵42309卷第91至1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835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IP位置資訊(112偵42309卷第65至81頁)、被告所提112年3月13日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及翻拍照片(112偵42309卷第225至245頁)、告訴人楊鼎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45511卷第161至165、206至209頁)、投資平台使用者介面截圖(112偵45511卷第213至21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偵45511卷第217至219頁)、被害人楊鼎鈞因詐欺案受騙轉帳或匯款一覽表(112偵45511卷第25至28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9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表、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45511卷第29至34頁)、告訴人潘家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53613卷第27至31、39、223至225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2偵53613卷第227至23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53613卷第33至3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00038號函文檢附曾寶慧信用卡消費明細(112偵53613卷第41至43頁)、被告所提112年3月10日人民幣交易憑證共4份(112偵53613卷第67至71頁)、112年3月13日人民幣交易憑證共18份(112偵53613卷第73至93頁)、112年3月14日人民幣交易憑證共13份(112偵53613卷第95至109頁)、112年3月10、13、14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各乙份(112偵53613卷第111至115頁)、被告與陳宏昱(暱稱「熾天使」)之Telegram對話紀錄乙份(112偵53613卷第117至165頁)、被證6:被告與陳宏昱(暱稱「希奇古(阿祥)」)之微信對話紀錄乙份(112偵53613卷第167至221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2偵47741卷第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8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90826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47741卷第213至223頁)、被害人劉進福詐欺案取款車手一覽表(112偵47874卷第13至15頁)、被害人劉進福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47874卷第41至42、47至55、193至197頁)、帳戶個資檢視表(112偵47874卷第43至45頁)、LINE對話紀錄(112偵47874卷第67至91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112偵47874卷第93至9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03325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1月2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112偵47874卷第57至65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2月1日至112年4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1382卷第27至39頁)、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1382卷第99頁)、告訴人莊益豊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51382卷第185至190、205至207、211至215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片金融卡影本(112偵51382卷第191頁)、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投資平台使用者介面翻拍照片(112偵51382卷第217至229頁)、告訴人劉明忠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帳戶個資檢視表(112偵55107卷第23至27頁)、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2偵55107卷第43至47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5107卷第49至69頁)、被害人陳碧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5115卷第33至35、37、43至45、51至5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55115卷第5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碧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55115卷第58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5115卷第59至71頁)、投資平台頁面截圖(112偵55115卷第72至75頁)、被告曾寶慧臨櫃提款畫面(112偵55115卷第77頁)、告訴人黃沈香琴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56878卷第41至4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沈香琴)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12偵56878卷第29頁)、逐虎記365趴協定保秘書(112偵56878卷第51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6878卷第53至5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1588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13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偵56878卷第33至3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112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112偵56878卷第173至175頁)、被害人蒲忠安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2偵58598卷第13頁)、告訴人蒲忠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2偵58598卷第25、129至13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51319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8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113偵2550卷第21至29頁)、告訴人施斌堂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3偵2550卷第31、35至38、41至42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113偵2550卷第55頁)、投資網站頁面截圖、「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08」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2550卷第59至66頁)、告訴人劉汶仙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113偵12070卷第59、69至73、161至163頁)、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2070卷第51至56頁)、帳戶個資檢視表(113偵12070卷第61至64頁)、告訴人劉汶仙遭詐欺之情形一覽表(113偵12070卷第5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2年3月2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3偵12070卷第81至8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44891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112年2月3日至112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112金訴2396卷第37至46頁)、被告與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和解書、和解筆錄、匯款紀錄、匯款單、匯票影本、收據影本附卷可佐(112金訴2396卷第53至79、83至至109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13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情,惟被告係提供其本案中信、台新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提領、轉帳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之詐欺款項,就其所參與之本案犯行僅為不確定故意,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以何種方式詐騙被害人,實無從得悉,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事前參與詐騙手法之謀議,自難遽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是被告就詐欺取財犯行所為,應僅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罪名(本院卷第148、372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犯,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六、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對檢察官起訴洗錢之犯罪事實表示承認(見本院卷第373、403頁),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犯各罪,均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提供本案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並依指示提領、轉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
惟審酌被告係被動受指示提領、轉帳款項,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角色,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內容,有被告與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和解書、和解筆錄、匯款紀錄、匯款單、匯票影本、收據影本附卷可佐(112金訴2396卷第53至79、83至至109頁),兼衡被告之參與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九、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偶發且初次犯罪,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應知所悔悟,且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已賠償其等之損失,業如前述,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惟考量被告因欠缺法紀觀念以致觸法,為使其體悟自身行為之不當,並充實對法治觀念之認知,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肆、沒收部分:
一、查本件遍觀全卷事證尚未足審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何對價,即難認定被告因實施本件犯罪有何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中信、台新帳戶之款項已遭被告提領或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其他帳戶,非屬被告所有或由其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錦龍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行為人提領/ 轉帳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告訴人 楊鼎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與楊鼎鈞加為好友,向楊鼎鈞佯稱需下載「科虎大戶」APP,並儲值至指定帳戶才能購買股票云云,致楊鼎鈞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0日12時47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①112年3月10日19時25分 ②112年3月10日20時整 12萬499元 112年度偵字第25209號、第26461號、第42309號、第45511號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蔡皇全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至11月間某日,在臉書刊登飆股女王林恩如之廣告,適蔡皇全上網瀏覽,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箐靜」、「林恩如」加為好友,向蔡皇全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可代為操作股票云云,致蔡皇全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0日15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3月13日凌晨1時45分 8萬6,800元 112年度偵字第25209號、第26461號、第42309號、第45511號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被害人 陳碧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許幕晴」與陳碧光加為好友,向陳碧光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碧光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0時4分許(入帳時間為10時18分)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①112年3月13日11時30分 ②112年3月13日12時33分、14時34分 22萬2,567元 112年度偵字第55107號、第55115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告訴人 潘家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老師」、「念欣」與潘家綋加為好友,向潘家綋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潘家綋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0時19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①112年3月13日14時35分 ②112年3月14日凌晨1時55分11秒 ③112年3月14日凌晨1時55分12秒 ④112年3月14日11時31分 5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7741號、第47874號追加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53613號併辦意旨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蒲忠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日起,在不詳網站刊登投資廣告,適蒲忠安上網瀏覽,以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為好友,向蒲忠安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蒲忠安陷於錯誤,下載「科虎大戶」APP並加入會員,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0時41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度偵字第58598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告訴人 紀秀卿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適紀秀卿上網瀏覽,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曹婷婷」、「E路發客服中心NO.18」、「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08」加為好友,向紀秀卿佯稱需下載「E路發」APP,並儲值至指定帳戶才能購買股票云云,致紀秀卿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0時5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時29分許) 2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度偵字第25209號、第26461號、第42309號、第45511號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劉明忠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7日12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鳳琴」、「技術&籌碼55戰室」群組、「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08」與劉明忠加為好友,向劉明忠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明忠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2時7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①112年3月14日11時32分 ②112年3月14日11時35分 100萬 112年度偵字第55107號、第55115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被害人 劉進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7日10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分析師-林恩如」、「梁詩琪」、「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與劉進福加為好友,向劉進福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進福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3時14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度偵字第47741號、第47874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4日9時23分許 20萬元 9 被害人 施斌堂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蓓」、「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08」與施斌堂加為好友,向施斌堂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施斌堂陷於錯誤,下載「科虎大戶」APP並加入會員,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3時19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3年度偵字第2550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3日13時21分許 5萬元 10 告訴人 李宥螢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前某日,以臉書暱稱「林恩如」、通訊軟體LINE暱稱「箐靜」與李宥螢加為好友,向李宥螢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宥螢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9時51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時55分許) 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度偵字第25209號、第26461號、第42309號、第45511號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告訴人 劉汶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林恩如」之人與劉汶仙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汶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10時15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3年度偵字第12070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4日10時18分 5萬元 12 告訴人 莊益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28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蔡明麗」、「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群組「首席交流群1128」與莊益豊加為好友,向莊益豊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莊益豊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10時28分許 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3月14日11時9分 35萬 112年度偵字第51382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14日10時30分許 5萬元 13 告訴人 黃沈香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上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洪珮瑜」、「科虎大戶官方客服016」與黃沈香琴加為好友,向黃沈香琴佯稱介紹投資股票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表示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黃沈香琴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11時44分許 28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寶慧) 112年3月14日12時25分 12萬 112年度偵字第56878號追加起訴書 曾寶慧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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