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選任辯護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46、35611、36471、39149、40971、40992、41730、42352、42520、4253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857、45558、46264、51299、52350、53455、54385、55081、59418號、113年度偵字第4087、4125、9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怡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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