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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秀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秀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考量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攸關被告之權利,尚須耗費時間研討、釐清,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至主文所示之宣示判決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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