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瑄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38、3194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