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2480,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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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瑄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38、3194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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