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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政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690號),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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