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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述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關於詐騙時間「000年0月下旬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000年0月下旬某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詐騙時間欄記載為「000年0月下旬某日」,顯係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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