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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7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治嘉
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蕭育涵律師
被告詹宗蒞
選任辯護人劉慕良律師
洪千惠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附表二」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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