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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0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55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7713、47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李宜臻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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