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明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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