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303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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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詠立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詠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詠立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並可預見如要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及密碼等資料,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檢警追查,因此若任意將自己所管領之金融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任意交予不熟識且對其姓名年籍資料毫無所悉之人,可能因此供作為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jie歐」之人指示,在虛擬貨幣平臺MAX註冊「yonglileo00000000il.com」之帳號(下稱本案MAX帳號),並綁定其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帳戶),復依指示於同年月26日前往新光銀行,將本案MAX帳號對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將本案MAX帳號暨密碼、電子郵件帳號暨密碼、本案新光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等資料(下合稱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交付「linjie歐」使用,容任「linjie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遠東帳戶及本案新光帳戶,王詠立並因此獲取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報酬。

嗣「linjie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前揭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陳俊佯稱:在股票投資平臺進行交易可獲利,然領紅利需先繳款等語,致陳俊陷於錯誤,遂於112年5月29日12時39分許匯款23萬1,696元至本案新光帳戶,嗣由前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本案遠東帳戶轉購等值虛擬貨幣後流入不明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將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交付「linjie歐」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我是因為想要投資虛擬貨幣才交出相關資料,「linjie歐」跟我說交易有限額度,需要其他帳號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linjie歐」向被告稱須將本案MAX帳號綁定本案新光帳戶,以利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並賺取價差,被告已一再向「linjie歐」確認帳戶用途、是否作為詐騙使用,「linjie歐」多次回覆係正常操作,並提供他人配合操作之擷圖,被告始信以為真。

詐騙集團透過本案MAX帳號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因此收到MAXCOIN傳送簡訊表示有資金往來,更讓被告無從懷疑本案MAX帳號及所綁定之本案遠東帳戶遭違法使用。

本案新光帳戶有從事股票交易,112年3月7日甚有基金配息,被告若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應不會提供日常使用之帳戶,被告相信「linjie歐」是投資虛擬貨幣的集團,被告欲學習如何投資,才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況被告使用本案新光帳戶投資證券、交割股票及基金,亦透過本案新光帳戶領取股票配息,一般人並不會提供會有配息進帳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益徵被告主觀上未認知係將本案新光、遠東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等語。

經查:㈠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偵卷第10至11、29、155至162、173至175頁、本院卷第33至42、125、186、188至189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偵卷第14至20頁),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6月2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42169號函檢送本案新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89至95頁)、平臺整頓通知(偵卷第115頁)、精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影本(偵卷第117頁)、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偵卷第125至132頁)、投資平臺頁面翻拍照片(偵卷第133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卷第135頁)、被告與「linjie歐」、「cvv0919」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第45至100、131至141頁)、被告手機內之簡訊內容擷圖(本院卷第101至102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2月1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10318號函檢送本案新光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申請書、新光銀行自動化服務使用/終止/事故申請書(本院卷第149至164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院應審究者為:被告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予「linjie歐」,其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㈢金融機構帳戶係本於個人社會信用,以從事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屬人性格,此項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得申請使用,並無特殊限制,若有向他人蒐集帳戶者,依通常社會經驗,當就其是否為合法用途存疑。

且近來以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迭有所聞,此經政府機關、傳播媒體廣為宣導,則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或為其他財產犯罪之用,而為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

經查: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一開始「linjie歐」告知我需要辦MAX交易所,我也有上網查詢相關評價,認為是合法的,便按照指示操作,後來「linjie歐」有索取平臺帳號密碼跟網銀帳號密碼,一開始我有懷疑,但因為「linjie歐」有附上別人操作的擷圖畫面,所以我才同意提供,我也有懷疑過為何提供帳戶就可以賺到錢,對方跟我說都是合法的等語(偵卷第29、175頁)。

可知被告於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前,曾擔心本案金融帳戶資料遭他人不法使用等事實。

足見被告對於如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被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等節,確實能預見。

⒉觀附表所示被告與「linjie歐」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曾多次向「linjie歐」質疑是否合法、有無可能變成人頭帳戶、是否為詐騙,且被告擔憂本案金融帳戶資料遭他人用以從事洗錢犯行、帳戶內之現金遭他人提領而空,然被告在未經詳細查證之情況下,把本案新光帳戶內之餘款提領而出後,將本案金融帳戶資料提供「linjie歐」使用,並擔心隔日遭通緝等事實。

顯見被告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其目的極可能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或為其他財產犯罪之用,併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卻仍將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交付「linjie歐」,容任「linjie歐」以之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

故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情,洵堪認定。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⒈觀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前,雖一再詢問「linjie歐」是否合法,然「linjie歐」均僅稱「您放心」、「我們都是正常操作」,未提出其他具體理由說明,嗣「linjie歐」傳送擷圖照片1張欲取信於被告,被告即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予「linjie歐」,然被告仍持續詢問「linjie歐」公司名稱為何,「linjie歐」均未正面回答,被告遂不了了之,並表示擔心翌日被通緝等事實。

足證被告於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前,僅向對方詢問是否合法,未盡其他查證之能事,且被告於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後,仍持續擔憂自己是否會涉犯刑事案件。

故被告主觀上當已預見對方極可能利用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活動,難認被告盡信「linjie歐」所言為真。

⒉觀被告手機內之簡訊內容擷圖,可知被告曾於112年5月29日12時36分、同日13時50分、同日16時23分及112年5月31日12時2分許,收受虛擬貨幣平臺MAX所傳送之交易簡訊(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另依被告與「cvv0918」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依「linjie歐」之指示,加入LINE ID「cvv0918」之人後,被告仍分別於112年5月30日14時2分許傳送「突然又想到,我股票的利息會匯到這帳戶..」、於112年5月31日15時31分許傳送「不要害我帳號被凍結就好哈哈」之訊息給「cvv0918」等事實(本院卷第95、99、139頁)。

足證被告係於112年5月26日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後,始回想起股票利息將匯入本案新光帳戶,並於收受虛擬貨幣平臺MAX所傳送之交易簡訊後,仍擔憂個人金融帳戶遭凍結等事實。

被告既於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後,才驚覺股票利息係匯入本案新光帳戶,是被告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之時,自未提防他人領取本案新光帳戶內之股票利息,且被告於收受MAX平臺之簡訊後,仍持續擔憂本案金融帳戶資料遭違法使用。

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行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交付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供「linjie歐」用以收取詐騙款項,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檢警難以追緝,行為應予非難;

參以被告於偵審中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尚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本院卷第187頁),且被告未有其他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之受害金額,被告自陳願意繳回自詐騙集團所取得全部報酬之態度(本院卷第194頁),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涉隱私,本院卷第1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拿到2萬5,000元之報酬等語(偵卷第29、174頁)。

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5,000元,尚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且無過苛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與「linjie歐」之LINE對話紀錄(僅節錄部分,本院卷第46、59至60、63、67至68、71至72、74至81頁)編號 對話內容 1 (時間:112年5月15日23時08分起) 被告:合法嗎? linjie歐:我們都是正規操作的。
妳放心好了 被告:了解,可以嘗試看看 2 (時間:112年5月18日20時08分起) 被告:姐這個沒問題吧不是人頭帳戶之類的 linjie歐:您放心好了,我們都是正常操作的。
linjie歐:肯定不會出現什麼人頭帳戶之類的。
被告:好的 被告:每天給這麼多我很害怕… linjie歐:這個您有擔心是正常的。
您放心好了我們都是 正常操作的 linjie歐:稍後麻煩您重新提交您的新光銀行帳號去認證。
linjie歐:您今天提交,明天就可以過了。
周二就可以去約定了。
被告:好的,沒問題 3 (時間:112年5月20日23時32分起) 被告:沒問題吧.我很害怕 linjie歐:這個肯定的,您放心好了。
被告:好的 4 (時間:112年5月24日21時34分起) linjie歐:有約定成功,我們登陸賬戶驗證虛擬貨幣交易功能都正常,就可以給您5000薪水,之後開始作業每天薪水是5000到8000 被告:好的,到時是會要我的帳號密碼操作嗎 被告:薪水都可以正常領出嗎 被告:好興奮又怕詐騙 linjie歐:是的,這個您可以放心。
我們操作您也可以通過郵件查詢到的 linjie歐:薪水您可以指定個帳號我們會匯到您指定的帳戶 linjie歐:這個您放心,您都是可以看到我們交易量的。
linjie歐:有作業我們也會提前通知您的 5 (時間:112年5月26日12時24分起) 被告:到時我提供帳號,不會被拿去洗錢之類的吧 被告:或戶頭被搬空 linjie歐:您放心好了。
我們都是正常操作的。
linjie歐:不會不會 linjie歐:您好,有到了嗎 被告:有再去的路上了 被告:沒問題吧...畢竟是第一次 被告:不是詐騙吧 linjie歐:肯定沒有問題的 linjie歐:您放心好了 6 (時間:112年5月26日15時21分起) 被告:.....還要給網銀帳密? 被告:太沒保障了 linjie歐:是的 linjie歐:資金來源是我們公司財務轉帳到您的銀行帳戶進行入金購買貨幣 linjie歐:信箱是給您計算薪資的 被告:說實話你說的我可以理解,但用一個帳號套到網銀帳密,講不好聽的,我們不認識,拿我帳號做什麼我都找不到人,我裡面的錢到時不見怎麼辦 被告:帳號被拿去洗錢死的也是我 linjie歐:您放心好了。
我們都是正常操作的 被告:美女,我信你正常操作,但誰敢把網銀帳戶給不認識的人...... 被告:代表你們完全可以操作我的網銀欸 被告:裡面的錢不見怎麼辦 linjie歐:您可以把裡面的錢轉出來 linjie歐:沒有辦法給的話就沒有辦法入金 被告:那抱歉,浪費您的時間 網銀帳密是不能給了 你們手上的那些資料完全可以用我帳號借錢洗錢,這個太不能掌控了 linjie歐:這個怎麼可能的 linjie歐:(擷圖照片1張,照片內容為他人傳送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訊息) linjie歐:您可以看下人家都是這樣操作的。
被告:朋友,其他的我都敢給,網銀真的有點害怕啊... 被告:幹他們這麼趕喔 linjie歐:我們不可能跟你說的那樣什麼借錢洗錢的 linjie歐:我們操作您都是可以看到的,作業期間也會通知您的 被告:好我信 被告:我先把錢轉出來 linjie歐:當然,您可以先把錢轉出來 7 (時間:112年5月26日16時40分起) 被告:透個底,你們公司查得到嗎 linjie歐:存蒲也要拍照 linjie歐:您的手機號碼也發給我 被告:0000000000 被告:(存摺照片1張) 被告:? (中間對話省略) 被告:你不回答我很害怕 linjie歐:不好意思,在忙 linjie歐:您也可以查詢到的 8 (時間:112年5月26日17時15分起) linjie歐:您的薪資帳號,您發我,我們提交給財務給您匯薪資喔 linjie歐:您好,在嗎? 被告:(000)00000000000000 被告:希望明天不會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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